
个体工商户应税收入翻倍
4月29日晚,越南政府颁布第141号议定,修订和补充第68/2026号议定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经营个人税收政策的规定,以及第320/2025号议定中关于组织、指导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部分条款和措施。
根据新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经营个人的应税收入门槛从5亿越南盾提高到10亿越南盾。
这是个体工商户期待已久的变化。
近期,许多意见认为5亿越南盾/年的应税收入门槛过低,未能适应当前实际情况。
关于电子发票的使用,根据第141号议定,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和经营个人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如果个体工商户或经营个人有多个经营地点,则所有店铺均使用该户或个人的税号,并需在发票上注明经营地点代码。
低于应税收入门槛仍可使用电子发票
对于年收入在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经营个人,如符合条件并有需求使用电子发票,可注册使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这是非常重要的举措,旨在解决低于应税收入门槛但仍有发票需求的个体工商户的困难。
今年4月中旬,多个地方税务机关同时发出通知,要求已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的个体工商户(2025年及以前注册且收入低于5亿越南盾)停止使用电子发票。
随后,4月17日,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不限制收入低于5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的需求。基层税务机关已发出内容不适当的通知,必须及时收回并废止。
第141号议定还规定,对于新开业或上年收入低于应税门槛的个体工商户和经营个人,若在本纳税年度内收入达到10亿越南盾或以上,则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的期限为自累计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纳税期最后一天起30天内。
已缴税款可抵扣或退还
如果个体工商户或经营个人自认定年收入来自生产经营活动低于10亿越南盾,但已按第68号议定要求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则可按规定进行税款抵扣或退还。
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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