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部正在徵求意見的刑法中,備受關注的內容之一是提議將生產、銷售劣質商品的行為納入刑法。

難以界定劣質商品與不合格技術標準之間的界限

然而,越南工商會認為現行刑法已對“假貨”作出規定(第192-195條)。“劣質商品”是一個不同的概念,指真實商品但未達到標準。該機構認為,“劣質”與“不符合技術標準”或“缺陷產品”之間的界限非常模糊。特別是在工業生產中,一定比例的產品缺陷是不可避免的。“劣質商品”的概念也不夠清晰,無法確保刑法適用的準確性。

因此,越南工商會表示,大多數國家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來處理“劣質商品”,即以產品責任和行政處罰(如召回、罰款)的方式處理。據此,法律僅在有欺詐故意或嚴重危害健康及生命的情況下才將其刑事化。

因此,越南工商會建議不要為此行為單獨設立新的罪名。如果劣質商品嚴重損害健康或生命,完全可以按照現行罪名處理,如第317條(違反食品安全規定)或第360條(因失職造成嚴重後果)。

除上述罪名外,越南工商會認為,某些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新行為需要更加審慎考慮,其中包括建立系統以非法提供網絡廣播和電視服務。越南工商會還指出,這是有條件經營的行業,即違反許可證規定。在經合組織國家,此類行為通常以行政措施處理,僅在存在欺詐、欺騙或嚴重損害消費者的情況下才刑事化。

不仔細評估影響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

對於與非法經營、虛擬貨幣、數字資產交易相關的行為,越南工商會表示,這一領域的法律管理框架尚在建設中。將“非法”行為刑事化將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同時行為描述過於籠統,程度和後果不明確。

此外,還包括定價、審計、檢驗、鑑定等規定;銀行領域的行為如信貸擔保、抵押資產管理、貸後貸款管理;以及非法產生超標噪音、振動和氣味的行為。將這些新行為納入法律草案將對人權、公民權利產生重大影響,並影響商業投資環境,使商業法人面臨新的法律風險。

因此,對於新的經濟行為,需要更仔細地評估其影響,排除不明確、範圍過廣、具有“非法經營罪”性質或與刑法現有罪名重疊的提議。越南工商會建議:“任何新的刑事化提議都必須回答一個問題:行政、民事、紀律措施是否真的不足以處理?這正是第68號決議所肯定的‘刑事處理是最後手段’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