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安部正在征求意见的刑法中,备受关注的内容之一是提议将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行为纳入刑法。
难以界定劣质商品与不合格技术标准之间的界限
然而,越南工商会认为现行刑法已对“假货”作出规定(第192-195条)。“劣质商品”是一个不同的概念,指真实商品但未达到标准。该机构认为,“劣质”与“不符合技术标准”或“缺陷产品”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特别是在工业生产中,一定比例的产品缺陷是不可避免的。“劣质商品”的概念也不够清晰,无法确保刑法适用的准确性。
因此,越南工商会表示,大多数国家通过消费者保护法来处理“劣质商品”,即以产品责任和行政处罚(如召回、罚款)的方式处理。据此,法律仅在有欺诈故意或严重危害健康及生命的情况下才将其刑事化。
因此,越南工商会建议不要为此行为单独设立新的罪名。如果劣质商品严重损害健康或生命,完全可以按照现行罪名处理,如第317条(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或第360条(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除上述罪名外,越南工商会认为,某些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新行为需要更加审慎考虑,其中包括建立系统以非法提供网络广播和电视服务。越南工商会还指出,这是有条件经营的行业,即违反许可证规定。在经合组织国家,此类行为通常以行政措施处理,仅在存在欺诈、欺骗或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情况下才刑事化。
不仔细评估影响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对于与非法经营、虚拟货币、数字资产交易相关的行为,越南工商会表示,这一领域的法律管理框架尚在建设中。将“非法”行为刑事化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同时行为描述过于笼统,程度和后果不明确。
此外,还包括定价、审计、检验、鉴定等规定;银行领域的行为如信贷担保、抵押资产管理、贷后贷款管理;以及非法产生超标噪音、振动和气味的行為。将这些新行为纳入法律草案将对人权、公民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并影响商业投资环境,使商业法人面临新的法律风险。
因此,对于新的经济行为,需要更仔细地评估其影响,排除不明确、范围过广、具有“非法经营罪”性质或与刑法现有罪名重叠的提议。越南工商会建议:“任何新的刑事化提议都必须回答一个问题:行政、民事、纪律措施是否真的不足以处理?这正是第68号决议所肯定的‘刑事处理是最后手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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