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起訴書,在2017年1月7日之前,SADECO的股份由國有企業(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和胡志明市市委)持有60.7%。
2017年6月1日,被告人範日榮開始就職於阮金公司,擔任副總經理。當時,榮先生由三名個人:阮氏映鳳、阮氏映雪和阮氏香(共持有5,235,683股,相當於SADECO註冊資本的30.8%)提名加入SADECO董事會。
2017年6月29日,在SADECO股東大會上,經過討論,大會投票一致通過範日榮加入SADECO董事會。
2017年8月2日,SADECO董事會召開會議,選擇戰略股東以發行股票並確定股價。與會者包括7名董事會成員(其中範日榮在列)和3名監事會成員。會上,在提出選擇阮金公司為戰略股東發行900萬股、每股售價40,000越南盾的方案後,所有成員投票同意該方案,無任何異議,並授權董事長進行談判。
作為SADECO董事會成員,範日榮有責任確保股東和SADECO的最大合法權益。然而,榮先生未按規定行事,投票同意以低價向阮金公司發行股份,使阮金公司受益(2016年10月,阮金公司曾以每股近57,000越南盾的價格從Eximland公司購買SADECO股份)。阮金公司通過購買900萬股併成為控股股東,通過代持人持有SADECO註冊資本的54.7%。起訴書認定,榮先生的行為造成國家資產損失超過6690億越南盾,相當於出資比例的60.7%。
在本案中,職能部門已對阿必成康(前胡志明市市委副書記)、齊志勇(前IPC總經理、SADECO董事長)及18名同案犯提起公訴,罪名是違反國家資產管理規定造成浪費和損失。範日榮此前因潛逃,調查機關於2021年1月11日對其發出通緝令。2022年,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阿必成康10年監禁,齊志勇20年監禁。在企業組中,阮有誠(阮金公司常務副董事長、SADECO董事會成員、阮金公司駐SADECO代表)被判處5年監禁。其他被告刑期從緩刑到16年不等。上訴後,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對6名被告減刑,其中阿必成康減至8年6個月,齊志勇減至19年。2025年11月24日,調查機關恢復對榮先生的調查。2025年12月30日,範日榮回國自首並被拘留至今。據悉,在美國期間,榮先生曾三次致函訴訟機關說明離境原因和時間,並表示處理完家事後願回越南配合調查。
在調查機關,範日榮承認了上述違規行為,並供稱因剛入職阮金公司,信任SADECO此前已執行的流程,未深入瞭解法律規定,也未審查相關文件,隨後投票通過了選擇阮金公司為戰略股東發行900萬股票而不進行拍賣和資產評估的方案,導致SADECO受損。不過,榮先生本人未從上述違規中獲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