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峴港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以下被告:範伯靈(黃通建設股份公司經理)因詐騙侵佔財產罪;泰明黃(南江縣項目管理委員會前主任)、阿朗花媚(前首席會計師)因違反管理和使用財產規定造成損失浪費罪;阮光歡(南江縣國庫前主任)及其下屬陳登盛、范氏美緣因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罪。
調查確定,2015年,廣南省前人民委員會批准了南江縣行政中心詳細規劃。
2016年,廣南省批准了南江縣新行政中心交通道路項目投資。南江縣人民委員會被指定為項目投資方。
南江縣項目管理委員會開設賬戶接收投資資金;註冊了泰明黃(賬戶持有人)和阿朗花媚(首席會計師)的印章和簽名樣本,用於項目投資資金的支付和預付款交易。
南江縣項目管理委員會(由泰明黃代表)與承包商黃通建設股份公司簽訂了項目建設合同,施工價值超過696億越南盾。
起訴書認定,範伯靈(黃通公司經理)——合同規定的工程施工承包商,已與投資方及南江縣項目管理委員會代表簽訂了項目施工合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靈提供了虛假信息,使投資方代表相信並支付了21億越南盾,並預付款100億越南盾。
在收到預付款121億越南盾後,靈僅使用了超過24億越南盾購買材料並堆放在項目區域,但未組織施工。
剩餘的超過96億越南盾,靈未用於工程建設,而是挪作個人用途。
起訴書指控,在南江縣項目管理委員會執行任務過程中,黃作為經理、阿朗花媚作為首席會計師,違反了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的相關規定,從而為範伯靈侵佔和濫用超過96億越南盾創造了條件。
具體而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黃未按規定執行施工合同預付款流程。
黃通公司第5次預付款餘額超過30億越南盾,且無銀行預付款保函,但黃仍同意向該公司支付21億越南盾。
同時,他建議允許公司預支100億越南盾以趕上施工進度。
在南江縣國庫對預付款進行支出控制後,黃當天簽署了免除100億越南盾保函責任的通知,發送給SHB銀行廣南分行,以便黃通公司提取現金。
黃的行為使該公司有權使用全部121億越南盾,而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導致國家預算損失超過96億越南盾。
除了黃的違規行為外,首席會計師阿朗花媚也提供了幫助。
對於阮光歡、陳登盛、范氏美緣:在南江縣國庫履行職責過程中,這些被告被指派在支付和預支南江縣新行政中心道路項目投資資金時進行支出控制。
這些人未按規定充分執行文件和憑證審核程序,導致投資資金支付不符合規定,給國家造成超過96億越南盾的損失。
庭審於5月8日下午繼續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