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此案相關,泰明黃(南江縣項目管理委員會前主任)因違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規定造成損失浪費,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阿朗花美(前首席會計師)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但緩刑。
阮光歡(南江縣國家金庫前主任)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陳登盛和范氏美緣均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但緩刑,罪名是翫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
在法庭上,各被告承認了自己的行為。
法院認定,對於100億越南盾的預付款項,本應由銀行擔保,但被告黃擅自簽發免除擔保責任的通知。這是導致資金被侵佔、給國家預算造成損失的主要原因。
根據案情,在南江縣(原廣南省)人民委員會授權後,縣項目管理委員會開設賬戶接收投資資金;登記主任和首席會計師的印章和簽名樣本,以辦理南江縣新行政中心道路項目的支付交易。
縣項目管理委員會與黃通建築股份公司簽訂了總價值超過696億越南盾的施工合同。
在執行過程中,靈先生(黃通公司經理)提供虛假信息,使投資方信任,並支付了21億越南盾和預付款100億越南盾。
在收到共計121億越南盾後,靈僅使用了超過24億越南盾購買物資並堆放在項目區域,但未組織施工。
剩餘的超過96億越南盾被靈用於個人目的,其中約50億越南盾投資於養蝦和種參,但全部虧損。
黃先生(南江縣項目管理委員會主任)和梅女士(首席會計師)違反了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為靈侵佔和挪用超過96億越南盾創造了條件。
儘管黃通公司第5筆預付款餘額超過30億越南盾且沒有銀行預付款擔保,但黃先生仍同意支付21億越南盾並建議為企業預付款100億越南盾以“趕上施工進度”。
在南江縣國家金庫對預付款進行支付控制後,黃先生簽發通知,免除對100億越南盾的擔保責任,併發送給銀行,以便黃通公司提取現金。
這一行為使企業有權使用全部121億越南盾而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導致預算損失超過96億越南盾。
對於作為南江縣國家金庫前領導和員工的被告,未能充分執行文件和憑證的審核程序,導致投資資金支付違規,給國家造成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