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當前村、居民組規模及合併方向

越南政府剛頒佈了2026年4月政府例行會議第122號決議,其中要求按照中央的指示和指導,抓緊完成居民組、村、寨和公立事業單位的重新安排工作。

書記處關於2026年第一季度地方主要情況和第二季度方向任務的第27號結論也強調,要抓緊完成居民組、村、寨和公立事業單位的重新安排工作。

當前村、居民組規模

目前,鄉級村的戶數規模由第04/2012號通知(經內務部第14/2018號通知修訂補充)規定。

具體而言,屬於北部丘陵和山區各省的鄉級村,家庭戶數在150戶及以上;屬於紅河平原各省的,家庭戶數在300戶及以上;屬於中部各省的,家庭戶數在250戶及以上。

屬於南部各省的鄉級村,家庭戶數在350戶及以上;屬於西原各省的,家庭戶數在200戶及以上。邊境鄉、島鄉的村,家庭戶數在100戶及以上。

此外,屬於北部丘陵和山區各省的坊級居民組,家庭戶數在200戶及以上;屬於紅河平原各省的,家庭戶數在350戶及以上。河內市居民組家庭戶數在450戶及以上。

屬於中部各省的坊級居民組,家庭戶數在300戶及以上;屬於南部各省的,家庭戶數在400戶及以上。

胡志明市居民組家庭戶數在450戶及以上,屬於西原各省的居民組家庭戶數在250戶及以上。

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一次會議後與河內各鄉坊選民接觸時,政府黨副書記阮氏線表示,政府將很快頒佈關於重新安排村、居民組的指導文件。

其中,對於河內地區,農村地區戶數在500戶及以上將設立村,城市地區戶數在700戶及以上將設立居民組。

對於村、居民組中的非專職幹部,政府的方針是交由地方平衡以保障制度和政策。

按照預期規模,河內的村、居民組將比現行規定有所擴大。

村、居民組合並條件

通知還規定了村、居民組的合併條件。具體而言,家庭戶數規模低於規定規模50%的村、居民組,必須與相鄰的村、居民組合並。

此外,家庭戶數規模達到規定規模50%及以上的村、居民組,在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實施合併。

在合併過程中,需要考慮當地的地理位置、地形和居民社區的風俗習慣等特殊因素。

此外,合併方案必須獲得每個合併村、居民組超過50%的選民或代表家庭戶的選民同意。

關於村、居民組的組織,每個村設村長,每個居民組設組長。必要時可設1名副村長、1名副組長。

副村長、副組長由村長、組長在與村、居民組祖國陣線工作委員會主任協商後選拔。鄉級人民委員會決定承認副村長、副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