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新村、居民組併入程序與手續詳情

根據越南政府第185/2026號法令,詳細規定了成立、安排、重組村、居民組的程序、手續及檔案。

村、居民組成立與安排的順序、手續及檔案

依據法令規定的村、居民組成立、安排、重組原則和標準,以及省級人民委員會的指導,鄉級人民委員會制定成立、安排、重組村、居民組的方案,提交同級人民議會審議決定。

隨後,鄉級人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民眾對村、居民組成立、安排、重組方案徵求意見,採用符合基層民主法律規定的適當形式。

該級政府彙總、吸收並充分說明民眾意見,完善檔案後提交鄉級人民議會審議決定。

成立、安排、重組村、居民組的檔案包括:鄉級人民委員會的呈文,以及成立、安排、重組村、居民組的方案。

此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必要性、現有家庭戶規模、成立、安排、重組方案、村、居民組名稱、保障村、居民組組織與運行的條件、非專職人員的安置方案及相關內容。

檔案還包括彙總、吸收、說明民眾意見的報告,以及鄉級人民議會決議草案。

根據鄉級人民委員會提交的檔案,鄉級人民議會在最近一次會議上審議並頒佈關於成立、安排、重組村、居民組的決議。

在不設立地方政府行政單位的特區,特區人民委員會組織制定方案、徵求民眾意見,並按規定程序決定成立、安排、重組村、居民組。

檔案包括規定的文件及特區人民委員會的決定草案。在檔案完善的基礎上,特區人民委員會頒佈關於在轄區內成立、安排、重組村、居民組的決定。

關於村、居民組更名的規定

該法令也規定了村、居民組更名的情況。據此,鄉級人民委員會制定村、居民組更名方案,其中明確更名理由及更名後的名稱。

鄉級政府組織民眾對更名方案徵求意見,採用符合基層民主法律規定的適當形式。

彙總、說明並充分吸收民眾意見,完善檔案後提交鄉級人民議會審議決定。

更名檔案包括:呈文、更名方案、彙總、吸收、說明民眾意見的報告,以及鄉級人民議會關於更名的決議草案。

根據鄉級人民委員會提交的檔案,鄉級人民議會在最近一次會議上審議並頒佈村、居民組更名決議。

該法令規定了家庭戶規模:在河內市和胡志明市,村須有500戶以上,居民組須有700戶以上。在北部丘陵和山區,村須有150戶以上,居民組須有300戶以上。

在紅河平原,村須有400戶以上,居民組須有550戶以上。在北中部地區,村須有350戶以上,居民組須有450戶以上。

在南中部沿海和西原地區,村須有300戶以上,居民組須有450戶以上。在東南部地區,村須有400戶以上,居民組須有550戶以上。

在湄公河平原,村須有400戶以上,居民組須有550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