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覆山河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建議文件中,越南建設部不同意多項關於延長工程保修期、在道路上公開插設承包商名稱標牌以及不保留保脩金或保函機制的提議。

此前4月,山河集團建議將交通工程最低保修期從2年提高到10年。該企業認為目前的保修期相對於工程壽命過短,若延長一年,僅越南公路局每年就可節省超過12.5萬億越南盾的維護費用。若再增加8年,節省金額可超過100萬億越南盾。

然而,建設部認為這種計算方式並未準確反映保修與工程維護的本質。越南公路局預計2025年使用的超過12.5萬億越南盾資金主要用於管理、定期養護、修復運營中的損壞、應對自然災害以及維護國道系統,並非全部用於處理承包商保修期後的缺陷。

該機構強調,保修僅適用於因承包商施工缺陷在一定期限內產生的質量問題,而維護是貫穿工程整個壽命週期的常規活動。越南公路交通工程投資者協會也認為,若對所有交通項目強制適用10年保修期,保函、保險、風險預備金和投標價格將顯著上升。

在建築企業正面臨原材料價格、燃料、貸款利率和運輸成本巨大壓力的背景下,這一規定可能導致項目總投資額大幅增加。

越南建設部駁回關於交通工程保修期10年的建議

此外,建設部認為10年保修期也不符合當前交通工程的維修週期。根據養護規程,瀝青混凝土路面通常在運營約5年後進行維修,經過兩次中修後進行大修。“將保修期延長至10年將不符合工程保修的實質”,建設部表示。

該機構還指出,各類工程的規模、性質和技術特點各不相同,因此不能對所有項目適用統一的保修期。在日本,一般建築工程合同責任期限為交付後2年,設備機械通常為1年。10年標準僅特別適用於新建住宅,主要針對主體結構和防水,並非交通工程的通用標準。

不同意插設承包商名稱標牌

除了延長保修期的提議,山河集團還建議強制在道路上公開插設承包商名稱標牌,以便民眾監督工程質量。建設部表示,現行法律已要求投資方在施工過程中設置工程信息標牌,其中包含投資方、承包商、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名稱。建設部不同意在工程完工後保留承包商名稱標牌。

原因在於,提升工程質量需要綜合措施,包括完善技術標準、加強設計與施工管理、強化實地監督以及提高承包商能力,而非僅通過公開標牌“提高意識”。

建設部還認為,在道路上增設保修信息標牌可能對交通參與者造成干擾,因為這些標牌並非服務於道路安全。目前,建設部尚未發現任何國家強制要求承包商在工程完工後公開插設名稱標牌。

對於有多家承包商參與的項目,建設部認為質量責任應由專業機構評估,而非由民眾自行判斷。建設部將研究在國家建築活動數據庫和電子門戶網站上公開承包商信息、工程質量及保修期限,而非在道路上插設標牌。

繼續保留保脩金或保函

山河集團的另一項提議是,在規定的保修期結束後,不再保留承包商的保脩金或自願保函。建設部表示,現行法律規定保脩金額最低為合同價值的3-5%,具體取決於工程等級。該保證金可以現金或銀行保函形式提供,並在保修期滿後返還。

據建設部稱,大多數管理機構、投資方和大型建築企業都認為,保留保脩金或保函是必要的,用以約束承包商責任,並確保在出現缺陷時有資金來源進行處理。“不及時修復承包商缺陷導致的損壞將給投資方和工程使用者帶來風險,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設部表示。

然而,該機構表示,如果承包商自願承諾提供超過規定期限的保修,投資方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中協商責任範圍、處理機制,並考慮在延長期內不再繼續保留保脩金或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