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上午,越南峴港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黃氏清賢(49歲,居住在峴港海洲郡)涉嫌詐騙侵佔財產罪。
根據起訴書,為了開展房地產投資經營活動,賢女士成立或委託他人代持6家企業,但實際上均由她經營。
其中:第一經絡土地有限責任公司是綠島公寓項目的投資方。輝黃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9月2日路(海洲郡)實施辦公樓結合旅遊公寓項目——The One Tower。
The Moon投資有限公司實施Summit Hoài Thanh公寓項目。由賢女士擔任總經理的Summit Building有限責任公司是The Summit Building項目的投資方。
此外還有New Start投資有限責任公司、New Day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據調查,阮氏商女士(居住峴港)多次向賢女士轉賬以出資參與以下項目:向綠島公寓項目出資250億越南盾;向The Summit Building公寓項目出資220億越南盾;向黎德壽路A6-3、A2-5、A2-6三塊地塊的項目出資250億越南盾。
在收到205億越南盾後,商女士在兩個公寓項目中還有440億越南盾。
雙方隨後繼續讓商女士出資總額超過768億越南盾(包括向黎德壽路三塊地塊項目出資250億越南盾;兩個公寓項目440億越南盾;商女士追加出資超過78億越南盾)以實施A6-3地塊、A2-5,6地塊、A2-3,4地塊及懷清路項目。
在出資合同中,賢女士確認第一經絡土地有限責任公司是上述地塊的所有者,並正在辦理項目實施手續。
然而,調查核實結果如下:
A6-3地塊:賢女士——New Day公司副總經理簽訂購買合同,隨後將該地塊抵押給銀行貸款300億越南盾以償還債務。賢女士要求公司經理簽署轉讓公司100%股權的文件(其中包括A6-3地塊的紅皮證書)。
A2-6地塊已轉讓以償還債務。對於A2-5、A2-4、A2-3地塊,賢女士僅支付定金購買,隨後放棄定金。各地塊所有者已轉讓給他人。商女士向A6-3、A2-3,4、A2-5,6三個項目的出資額超過543億越南盾。
根據職能部門的答覆,迄今為止,黎德壽路上述地塊沒有任何項目申請投資許可並實施。
起訴書指控賢女士存在欺詐行為,謊稱自己是上述五個地塊的所有者並正在實施項目,從而簽訂出資合同及合同附件,侵佔阮氏商女士超過543億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