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企業須按廢物產量繳納回收費用

根據世界銀行和越南農業與環境部的數據,該國每年產生約350萬噸塑料廢物,但只有33%得到回收。人均塑料廢物產生量估計為每年37-41公斤。

越南約65%的塑料廢物存在洩漏到河流、湖泊、運河和海洋中,或直接排放到環境中的風險,造成土地、水和空氣汙染。

為鼓勵循環經濟並加強環境保護,政府發佈了第110/2026號法令,引入生產者延伸責任規定,要求生產商和進口商按照強制比例和規格回收投放市場的產品和包裝。

該規定涵蓋廣泛的產品,包括紙張、塑料、金屬和玻璃包裝、輪胎、電子設備、電池、蓄電池和潤滑油。

回收義務不僅適用於製造商本身,也適用於委託生產或授權進口的公司。

強制回收率根據年內須回收的產品或包裝相對於投放市場總量的最低比例計算。

例如,鋁包裝和硬質PET塑料的強制回收率為22%,而紙張、紙板盒和黑色金屬包裝為20%。這意味著每年銷售100噸鋁或PET包裝的公司必須至少回收22噸。

對於家用電子設備,手機的回收要求最高,為15%,其次是電腦、打印機和複印機,為9%。鉛酸蓄電池和充電電池(不包括運輸車輛使用的鋰和鎳氫電池)的回收率在8%至15%之間。

回收率將每三年審查和調整一次,首次修訂定於2029年。

生產商和進口商可以在兩種合規方式中選擇。公司可以自行組織回收活動、聘請專業回收商或授權中介機構代表其收集和回收產品。回收計劃和年度報告必須在每年4月1日前通過國家信息系統提交。

或者,不直接組織回收的企業可以通過向越南環境保護基金捐款來履行義務,以支持全國範圍內的回收活動。

捐款水平根據投放市場的產品數量、強制回收率和單位標準回收成本計算。付款必須在每年4月20日前完成。

該法令還包括旨在支持中小型企業的豁免。產品和包裝年收入低於120萬美元且需承擔回收義務的生產商和進口商將被豁免。用於出口或暫時進口後再出口的產品也不在要求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