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的投資環境在我來到這裡的25多年裡經歷了顯著變革。1999年我剛到時,外國和國內投資者在完全不同的體制下運營,設立程序、允許行業、投資形式、激勵措施等方面存在實質性和系統性差異。
2005年統一的《投資法》是一個分水嶺,將此前分散且頻繁修訂的外國投資法整合成一個適用於所有投資者的單一、連貫框架。2007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另一個關鍵節點,它將市場準入改革法典化,開放了此前受限的行業,並實質性提高了投資過程的透明度。
在此基礎上,2025年修訂的《投資法》代表著又一輪雄心勃勃的改革週期,其基礎是一個理解明確監管對鼓勵和促進投資重要性的政府所制定的雄心勃勃的政策議程。
最終,數據不言自明:2005年,越南吸引了約58億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資註冊額,這已經是開放外資15年後的顯著成果;到2025年,這一年度數字已增長至近380億美元,證明了25年來持續、有目的的改革。
去年對越南的外商直接投資來說是難忘的一年,而且這一勢頭絲毫未見放緩。
越南是全球生產和供應鏈加速轉移的明顯受益者。這並非偶然發生,也不僅僅是由於外部地緣政治影響:它源於持續的政策、監管改革、持續的國際一體化以及宏觀國家基本面的因素。
在未來五年,越南既面臨重大挑戰,也面臨重大機遇,以鞏固其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戰略,重點聚焦於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和廣泛溢出效應的高質量資本流入。
這意味著從廣泛的激勵措施轉向有條件和有針對性的激勵措施,旨在吸引戰略資本流入,同時保護長期經濟利益。
在監管方面,修訂後的《投資法》引入了關鍵改革,包括減少預審程序,大力轉向事後檢查,從許可制轉向註冊或通知制,縮小數十個有條件經營行業範圍,並優先考慮高科技、創新和綠色經濟。
加深國內企業與外商投資部門之間的聯繫同樣重要:政策應鼓勵而非強制外商投資企業提高本地採購比例,支持越南供應商提高質量標準,並共同參與研發項目。
儘管越南的外商直接投資勢頭強勁,但許可程序、土地獲取和合同執行方面的結構性挑戰仍然是投資者決策中的重要因素,往往決定項目是完成融資還是在早期階段停滯。
從政府指定開發商向競爭性招標的轉變,雖然是一項積極的體制改革,但投資註冊和許可方面仍存在未解決的問題,給投資者帶來時間不確定性。土地獲取仍然是最複雜的運營風險之一,因為清場過程可能冗長,各地區不一致,且在規劃階段難以預測。
合同執行同樣關鍵:與國內合作伙伴不同,外國投資者無法依賴當地關係來應對監管複雜性,因此結構良好的協議、明確的爭議解決機制和牢固的合同保護是投入資本的絕對先決條件。
能源行業長期以來一直是外商直接投資的熱門領域,受到穩定的單一買家市場以及有利可圖的商業條款的推動,例如在建設-經營-轉讓電力項目和享受優惠上網電價的可再生能源項目中可以看到這一點。
然而,這是一個領域,如果不採取大膽決策和步驟,鑑於政府正從公私合作結構和電力項目的激勵電價轉向更市場化的商業條款,越南現在可能面臨落後風險。基礎設施和能源投資資金的競爭非常激烈,尤其是區域內國家經常在爭奪同一筆資金。
越南需要努力通過更一致的法律框架、更清晰的可投資項目儲備,以及理想情況下一個證明市場實際運作的標誌性交易,來使自己脫穎而出。
這不僅僅是電力充足的問題,它對於吸引構成政府雄心勃勃發展計劃支柱的高價值、高科技投資至關重要。
在越南最有可能取得成功的外國投資者是那些採取務實和清醒態度,從開始就投資於強大的本地法律和運營專業知識的人,而不是等待可能只有在最具吸引力的機會過後才會到來的制度可預測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