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延長保修期不會降低道路維護成本

越南建設部下屬機構代表在5月13日下午與媒體交流時表示,涉及山一海有限責任公司(山一海公司)建議強制規定工程保修期至少10年但不扣留保脩金的問題。

不得將保脩金用於維護工作

據越南建設部經濟與建設投資管理司司長黎決進先生稱,現行法律已明確規定最低保修期限和保脩金金額。然而,越南建設部鼓勵承包商在與投資者達成協議的情況下自願延長保修期。

黎決進先生表示,現行規定是基於實際研究和國際慣例制定的。若要將保修期提高為強制規定,需要根據每種工程類型、對承包商的影響程度以及管理機構與施工單位之間的責任進行仔細評估。

越南公路局副局長吳林先生表示,維護工作自工程投入運營起即進行,並由運營管理單位負責。對於公路,維護包括日常保養、定期維修和緊急維修,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維護資金來源由道路管理單位支付。對於公共投資項目,國家預算保障資金;對於BOT項目,投資者使用項目財務方案中確定的資金進行。

而保脩金是投資者扣留或要求承包商提供銀行保函,以糾正在保修期內因施工缺陷造成的損壞。保修期滿且工程未發生問題時,這筆款項將退還給承包商,不得用於維護。

黎決進先生進一步解釋,不能將保脩金用於維護,因為這兩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不同。發生自然災害導致道路損壞時,也不能使用保脩金修復,而需使用維護資金。在保修期內,仍使用維護資金進行路面、護欄、標線等小修。因此,說延長保修期會減少維護資金是不準確的。

扣留保脩金以避免維修被動

針對延長保修期10年但不扣留保脩金的建議,黎決進先生表示,過去一段時間山一海公司保修10年的項目仍須按規定扣留資金或提供保函。這筆資金旨在確保及時處理因承包商過錯引起的問題。若承包商無力修復,投資者可利用該資金聘請其他單位維修。

若承包商自願延長保修期,雙方可在合同中就範圍和修復責任達成具體協議,考慮減少或免扣保脩金。

越南建設部下屬項目管理委員會領導表示,儘管山一海公司自願對部分高速公路路段保修10年,但投資者仍須按規定扣留合同價值的3%。原因是交通工程在運營約10年後通常需要翻修,後期損壞風險更大。若不扣留保脩金,遲誤修復可能嚴重影響工程運營。

這些單位還認為,公路工程包括許多使用壽命不同的項目,如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路面標線或分隔欄。若對整個工程硬性規定保修10年,預算文件須單獨列出各項目的保修期,導致計算和招標複雜化。目前,招標文件普遍規定保修2年;若提高至10年,可能減少參與承包商,降低競爭性。

越南319總公司代表也認為,在一個標段中有許多使用壽命不同的項目。一些項目如分隔欄壽命僅約2年,因此若需保修10年,將大幅增加招標預算成本並更為複雜。此外,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費用均由承包商承擔,因此許多企業希望按照現行規定執行,而非延長保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