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胡志明市電力總公司(EVNHCMC)稱,當發現房東收取高價電費時,租客應向坊/鄉人民委員會報告以依法處理,或通知EVNHCMC配合地方檢查處理。
對於未在共用電力表戶數減少或生活用電定額減少時通知售電方,或未如實申報人數以獲取更多定額的行為,將被處以300萬至500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
若房東收取高於規定標準的電費,將被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的罰款,並採取補救措施,強制退還向租客多收的款項。若無法確定退還對象,多收款項需上繳國家財政。上述罰款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執行。
胡志明市工貿廳能源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陳明化表示,部分房東認為每千瓦時3500-5000越南盾的電價是為了彌補電力損耗和運營成本,這不符合規定。
若租客未直接與售電方簽訂合同,房東向租客收取的總電費不得超過售電單位每月電費賬單上的金額。
電價由國家規定,房東必須按照工商部頒佈的電價表向租客收取電費。水泵用電、走廊照明、攝像頭等費用應單獨列明,作為服務費或管理費由房東與租客協商確定,不得計入電價。
胡志明市電力總公司補充說,若房屋出租給家庭,房東直接簽訂購電合同或授權租客家庭簽訂購電合同(並有電費支付承諾),每個租客家庭按一個定額計算。
對於租賃期12個月及以上且有暫住或常住登記的,房東直接簽訂購電合同,或由租客代表簽訂合同。
若租賃期不足12個月,且房東未能充分申報用電人數,則按階梯電價第三檔(101-200千瓦時)對電錶所測全部電量計費。
若房東能充分申報用電人數,售電方有責任根據居住信息為房東確定定額。每四人按一個用電戶計算定額。每位租客每月50千瓦時,對應第一檔電量的1/4,即每月12.5千瓦時。當租客人數變化時,房東有責任通知售電方調整電費計算定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