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胡志明市电力总公司(EVNHCMC)称,当发现房东收取高价电费时,租客应向坊/乡人民委员会报告以依法处理,或通知EVNHCMC配合地方检查处理。
对于未在共用电力表户数减少或生活用电定额减少时通知售电方,或未如实申报人数以获取更多定额的行为,将被处以300万至500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
若房东收取高于规定标准的电费,将被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并采取补救措施,强制退还向租客多收的款项。若无法确定退还对象,多收款项需上缴国家财政。上述罚款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执行。
胡志明市工贸厅能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明化表示,部分房东认为每千瓦时3500-5000越南盾的电价是为了弥补电力损耗和运营成本,这不符合规定。
若租客未直接与售电方签订合同,房东向租客收取的总电费不得超过售电单位每月电费账单上的金额。
电价由国家规定,房东必须按照工商部颁布的电价表向租客收取电费。水泵用电、走廊照明、摄像头等费用应单独列明,作为服务费或管理费由房东与租客协商确定,不得计入电价。
胡志明市电力总公司补充说,若房屋出租给家庭,房东直接签订购电合同或授权租客家庭签订购电合同(并有电费支付承诺),每个租客家庭按一个定额计算。
对于租赁期12个月及以上且有暂住或常住登记的,房东直接签订购电合同,或由租客代表签订合同。
若租赁期不足12个月,且房东未能充分申报用电人数,则按阶梯电价第三档(101-200千瓦时)对电表所测全部电量计费。
若房东能充分申报用电人数,售电方有责任根据居住信息为房东确定定额。每四人按一个用电户计算定额。每位租客每月50千瓦时,对应第一档电量的1/4,即每月12.5千瓦时。当租客人数变化时,房东有责任通知售电方调整电费计算定额。
(编译:张悦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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