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自今日(5月15日)起,借用他人醫保卡看病最高罰款500萬越南盾

根據政府第90/2026號法令,自5月15日起生效,對醫療保險領域行政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違反醫療保險卡使用規定的行為將被處以罰款。

具體來說,將自己的醫保卡借給他人或使用他人醫保卡看病,若未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罰款100萬至200萬越南盾。

若使用醫保卡騙取醫保資金低於1000萬越南盾,或造成醫保基金損失低於2000萬越南盾,個人將被罰款300萬至500萬越南盾。

同時,違規個人需將違規款項退還給醫保基金收款賬戶。

與第117/2020號法令相比,罰款金額保持不變,但政府更明確了騙取或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金額。

在第117/2020號法令中,政府僅規定個人若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罰款300萬至500萬越南盾。

此外,第90號法令還具體規定並加強了對醫保違規行為的處罰,以保護參保人的權益。

據此,用人單位遲繳醫保的行政罰款為100萬至3500萬越南盾,具體視違規員工人數而定。

對於逃避繳納醫保的行為(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職能部門將處以罰款200萬至7000萬越南盾,具體視違規員工人數而定。

處罰妨礙醫保看病的行為

第90號法令還規定,對編造病歷、虛開處方或虛增藥品、醫療用品、技術服務、床位費及其他費用(實際患者未使用或無患者)以騙取醫保資金的行為,處以20萬至2000萬越南盾罰款,若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對於導致醫保基金損失的醫保費用結算行為,罰款100萬至5000萬越南盾。

這些行為包括錯誤應用價格、應用未經規定或批准的價格、錯誤記錄品種、含量、用法、單位、技術服務名稱或已由其他來源支付的情況。

法令還規定,在醫療機構或直接結算中,不提供、不充分提供或提供錯誤信息以解決患者權益的,罰款20萬至300萬越南盾。

此外,不提供、提供錯誤信息或未及時提供參保對象信息但未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罰款20萬至50萬越南盾。

若此行為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罰款100萬至2000萬越南盾,視違規金額而定。

妨礙醫保看病但未造成參保人或醫療機構權益損失的,罰款50萬至100萬越南盾。若造成權益損失,罰款100萬至2000萬越南盾,視違規金額而定。

此外,第90號法令還規定對以下行為罰款50萬至500萬越南盾:使用或借用醫院管理軟件賬戶開處方、指定手術;未連接、未共享電子數據;機構註冊初始看病數量超出分配或錯誤對象;延遲通報鑑定結果、結算費用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