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起訴和拘留以調查行賄行為的嫌疑人是裴春鴻(50歲,居住在寧平省華閭市西華閭坊)和劉氏菊(53歲,居住在河內市巴莊鄉)——裴春鴻的妻子。
根據調查文件,裴春鴻與劉氏菊商議申請重新辦理一塊土地的紅皮書,該土地是裴春鴻與其前妻的共同財產,目的是出售以償還債務和個人消費。
在辦理手續過程中,裴春鴻請求鄭文明(47歲,居住在華閭市華閭坊)——當時是寧平省(舊)華閭縣寧江鄉人民委員會的地籍公務員幫助辦理重新辦理紅皮書的手續。
然而,紅皮書只以裴春鴻的名義登記,儘管這是他與前妻的共同財產。
調查過程確定裴春鴻簽署了財產分割協議,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與前妻的共同兒子,並寄給前妻簽署。
然而,隨後文件被修改為將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裴春鴻。
為了得到鄭文明的幫助處理文件,劉氏菊多次直接向鄭文明送錢和禮物,總價值2730萬越南盾。
這些送錢行為裴春鴻知情並同意共同實施,以完成辦理紅皮書的手續,達到個人目的。
重新辦理到其名下的紅皮書後,裴春鴻擅自以18億越南盾的價格出售了該土地。
寧平省公安廳調查警察局認定劉氏菊和裴春鴻的行為構成行賄罪,依據《刑法》第364條第2款。
寧平省公安廳調查警察局已決定對刑事案件、對嫌疑人提起公訴,併發出拘留令以調查鄭文明的受賄行為,依據《刑法》第354條第2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