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起诉和拘留以调查行贿行为的嫌疑人是裴春鸿(50岁,居住在宁平省华闾市西华闾坊)和刘氏菊(53岁,居住在河内市巴庄乡)——裴春鸿的妻子。
根据调查文件,裴春鸿与刘氏菊商议申请重新办理一块土地的红皮书,该土地是裴春鸿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目的是出售以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
在办理手续过程中,裴春鸿请求郑文明(47岁,居住在华闾市华闾坊)——当时是宁平省(旧)华闾县宁江乡人民委员会的地籍公务员帮助办理重新办理红皮书的手续。
然而,红皮书只以裴春鸿的名义登记,尽管这是他与前妻的共同财产。
调查过程确定裴春鸿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与前妻的共同儿子,并寄给前妻签署。
然而,随后文件被修改为将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裴春鸿。
为了得到郑文明的帮助处理文件,刘氏菊多次直接向郑文明送钱和礼物,总价值2730万越南盾。
这些送钱行为裴春鸿知情并同意共同实施,以完成办理红皮书的手续,达到个人目的。
重新办理到其名下的红皮书后,裴春鸿擅自以18亿越南盾的价格出售了该土地。
宁平省公安厅调查警察局认定刘氏菊和裴春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据《刑法》第364条第2款。
宁平省公安厅调查警察局已决定对刑事案件、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并发出拘留令以调查郑文明的受贿行为,依据《刑法》第354条第2款。
(编译:Jon;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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