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0日,金甌省人民法院對6名被告在漁船登記、檢驗及買賣合同公證領域發生的行賄受賄和偽造公文案進行宣判。法院判處總刑期逾53年監禁。
各被告包括:阮越潮——前金甌省海洋、島嶼與漁檢分局副局長;範登戰——前金甌省水產分局漁船管理與漁業後勤服務處專員;黃文登——前漁船檢驗中心副主任;阮長江——前金甌省水產分局漁船檢驗中心檢驗員;黃青忠——前玉顯縣司法處專員;以及阮明陽(住雙德鄉),一家造船廠老闆。
起訴書指出,2018年至2023年間,為謀私利,潮、戰和登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籤署漁船登記證書、水產捕撈許可證、漁船食品安全證書及檢驗證書等。他們收受杜友仁(船主)和阮明陽賄賂逾20.9億越南盾。
對於阮長江,司法機關認定其利用檢驗員之職快速完成新造、改裝漁船的設計圖紙,進行審批並建議核發設計審批證書,多次收受賄賂總計逾4600萬越南盾。
起訴書還確認,黃青忠利用被賦予的職責偽造了40份不存在的漁船買賣合同公證詞,收受陽3790萬越南盾。
對於杜友仁,檢察院認定其在案件被發現且未被舉報前,主動提交舉報信,供認所有受賄被告的全部行為,並提供大量重要文件和證據配合調查。因此,金甌省人民檢察院已中止對仁的調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委員會認為,各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影響了國家機器的威信和透明度,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輿論。量刑時,法院綜合考慮了每名被告的角色、行為性質、個人情況以及加重、減輕情節。
法院判處範登戰15年監禁,罪名是受賄,附加罰款4000萬越南盾,並禁止擔任職務2年;阮越潮7年監禁,罪名是受賄,附加罰款3000萬越南盾,並禁止擔任職務1年6個月。
黃文登因受賄和偽造公文兩項罪名被判處14年監禁;阮長江因這兩項罪名被判5年監禁;黃青忠因受賄和偽造公文兩項罪名被判9年監禁。
對於阮明陽,審判委員會以行賄罪判處3年6個月監禁,並附加罰款1000萬越南盾。6名被告的總刑期超過53年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