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省政府的指示,慶和省財政廳正在徵求各機關和公民的意見,以提請省人民委員會頒佈關於在全省範圍內按統一價格徵收房屋契稅的規定。
根據草案,慶和省房屋契稅的計稅價格在申報繳納時具體確定,包括:應納稅房屋面積乘以每平方米房屋價格,再乘以房屋剩餘質量比例。
其中,應納稅房屋面積為納稅組織、家庭、個人合法擁有的全部房屋建築面積(包括附屬設施面積)。
每平方米房屋價格為省人民委員會根據申報契稅時的建設法律規定頒佈的各等級、類別房屋的新建實際價格。
財政廳建議採用省人民委員會於2026年3月10日頒佈的《全省房屋每平方米建設價格表》(第21/2026/QĐ-UBND號決定)來計算房屋契稅,直至省頒佈修訂補充規定。
合併後,慶和省人民委員會於2025年9月12日發文,繼續沿用原兩省人民委員會已頒佈的決定(2023年、2024年),按原兩省行政地界徵收房屋契稅至今。
關於慶和省房屋剩餘質量比例徵收契稅的建議
據慶和省財政廳建議,應納稅房屋的剩餘質量比例(%)規定如下:以新建房屋質量(100%)減去已使用年限乘以折舊率。
具體而言,各類房屋的折舊率草案規定如下:別墅及一級房屋為1.25%/年;二級房屋為2%/年;三級房屋為4%/年;四級房屋為6.67%/年。
適用上述價格規定徵收契稅的對象為慶和省境內所有需繳納房屋契稅的房屋所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