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務部提出河內、胡志明市及各省市村和居民小組規模的新規定

越南司法部已公佈政府關於村和居民小組組織、活動以及村和居民小組非專職人員制度和政策的議定草案評審檔案。該草案由越南內務部起草。

成立、安排、重組、命名、更名村和居民小組必須民主、公開、透明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成立、安排、重組、解散和命名、更名村和居民小組的原則,草案基本繼承了現行規定。同時,修改補充了各項原則,以符合兩級地方政府組織模式和鄉級政府管理要求。據此,成立、安排、重組、解散和命名、更名村和居民小組必須確保遵守法律規定,民主、公開、透明。

同時,要符合自然條件、經濟社會、人口特點、風俗習慣和居民的願望。此外,對未達到標準的村和居民小組進行安排、重組,以精簡機構,提高基層政府運作效率。

村和居民小組的命名在成立、安排、重組過程中同時進行。如在同一鄉級行政單位內村或居民小組重名,或根據居民願望,可進行更名。

詳細提出村和居民小組家庭戶規模

關於設立村和居民小組的標準,草案具體規定了各區域村和居民小組的家庭戶規模標準,基於對現行規定的審查、人口集中程度評估以及實行兩級行政區劃和地方政府組織後的管理要求。這為確保全國各地地方政府統一進行村和居民小組的安排、重組提供了依據。

根據議定,家庭戶規模標準如下:對於河內和胡志明市,村不少於500戶,居民小組不少於700戶。與現行規定相比,村和居民小組的家庭戶規模均有所提高。

對於北部丘陵和山區,村不少於150戶,居民小組不少於300戶。與現行規定相比,村的戶數規模保持不變,而居民小組從200戶提高到300戶。

對於紅河平原地區,草案規定村不少於400戶,居民小組不少於550戶。對於北中部地區,草案規定村不少於350戶,居民小組不少於450戶。

對於南中部沿海和西原地區,根據草案,村不少於350戶,居民小組不少於500戶(其中嘉萊、林同和多樂省,村不少於300戶,居民小組不少於450戶)。

對於東南部地區,草案規定村不少於400戶,居民小組不少於550戶;九龍江平原地區村不少於400戶,居民小組不少於550戶。與現行規定相比,上述地區村和居民小組的家庭戶規模均有所提高。

草案規定了特殊情況下村和居民小組的家庭戶規模標準。據此,對於邊境、海島偏遠地區,由於移民或保護邊界、海洋主權等特殊情況,或因地形複雜分割、處於孤立島嶼、河洲等特殊情況,村和居民小組的規模可低於上述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此類村和居民小組的家庭戶規模。

草案還提出,村和居民小組必須擁有必要的社會經濟基礎設施,符合地方實際情況,以便服務社區活動,保障居民生活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