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内务部提出河内、胡志明市及各省市村和居民小组规模的新规定

越南内务部提出河内、胡志明市及各省市村和居民小组规模的新规定

越南司法部已公布政府关于村和居民小组组织、活动以及村和居民小组非专职人员制度和政策的议定草案评审档案。该草案由越南内务部起草。

成立、安排、重组、命名、更名村和居民小组必须民主、公开、透明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成立、安排、重组、解散和命名、更名村和居民小组的原则,草案基本继承了现行规定。同时,修改补充了各项原则,以符合两级地方政府组织模式和乡级政府管理要求。据此,成立、安排、重组、解散和命名、更名村和居民小组必须确保遵守法律规定,民主、公开、透明。

同时,要符合自然条件、经济社会、人口特点、风俗习惯和居民的愿望。此外,对未达到标准的村和居民小组进行安排、重组,以精简机构,提高基层政府运作效率。

村和居民小组的命名在成立、安排、重组过程中同时进行。如在同一乡级行政单位内村或居民小组重名,或根据居民愿望,可进行更名。

详细提出村和居民小组家庭户规模

关于设立村和居民小组的标准,草案具体规定了各区域村和居民小组的家庭户规模标准,基于对现行规定的审查、人口集中程度评估以及实行两级行政区划和地方政府组织后的管理要求。这为确保全国各地地方政府统一进行村和居民小组的安排、重组提供了依据。

根据议定,家庭户规模标准如下:对于河内和胡志明市,村不少于500户,居民小组不少于700户。与现行规定相比,村和居民小组的家庭户规模均有所提高。

对于北部丘陵和山区,村不少于150户,居民小组不少于300户。与现行规定相比,村的户数规模保持不变,而居民小组从200户提高到300户。

对于红河平原地区,草案规定村不少于400户,居民小组不少于550户。对于北中部地区,草案规定村不少于350户,居民小组不少于450户。

对于南中部沿海和西原地区,根据草案,村不少于350户,居民小组不少于500户(其中嘉莱、林同和多乐省,村不少于300户,居民小组不少于450户)。

对于东南部地区,草案规定村不少于400户,居民小组不少于550户;九龙江平原地区村不少于400户,居民小组不少于550户。与现行规定相比,上述地区村和居民小组的家庭户规模均有所提高。

草案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村和居民小组的家庭户规模标准。据此,对于边境、海岛偏远地区,由于移民或保护边界、海洋主权等特殊情况,或因地形复杂分割、处于孤立岛屿、河洲等特殊情况,村和居民小组的规模可低于上述规定。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此类村和居民小组的家庭户规模。

草案还提出,村和居民小组必须拥有必要的社会经济基础设施,符合地方实际情况,以便服务社区活动,保障居民生活稳定。

(编译:Jon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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