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青年在線》反映的P.N.H.S.先生(37歲,居住在慶和省Cam Linh坊)表示,他已向慶和省人民委員會提交請願書,反映該省各鄉級人民委員會拒絕處理正在違規使用土地的變更用途申請。
拒絕處理違規使用土地的變更用途申請
據S先生稱,目前有大量在2024年《土地法》頒佈前違規使用土地但仍符合變更用途條件的案例。
然而,慶和省許多鄉級人民委員會不允許民眾辦理此事,理由是違規使用土地,因此沒有依據處理檔案並拒絕受理。
S先生認為,目前違規使用土地的情況十分普遍,因此地方應靈活允許對在2024年《土地法》頒佈前違規使用但仍符合變更用途條件的土地進行變更。
“這樣做是為了讓民眾能夠行使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避免困難和浪費。”S先生說道。
必須依據檔案、資料關於土地來源和使用過程
針對上述反映,慶和省農業與環境廳已作出書面答覆,認為未經有權國家機關批准而變更土地用途屬於行政違法行為。
因此,此類行為的補救措施之一是強制恢復土地原狀,除非屬於2024年《土地法》第139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
據該廳稱,對於使用土地不符合國家交地、出租、承認土地使用權目的的情況,處理如下:
對於穩定使用土地且符合縣級土地使用規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建設規劃或農村規劃的,可考慮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及土地附著物所有權,並須履行財政義務。
因此,對於家庭、個人使用土地不符合國家交地、出租、承認土地使用權目的(在2014年7月1日前存在土地違法情況)且符合2024年《土地法》第139條第3款a項規定的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條件的,將予以考慮頒發證書。
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土地使用人可臨時使用土地直至國家收回,但須保持現狀並按規定進行土地登記。
因此,對於因使用土地不符合國家交地、出租、承認土地使用權目的而申請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檔案,有權國家機關將根據個人土地來源和使用過程的相關檔案、資料,依據上述規定進行審查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