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城市的8個方向佈局多功能城市綜合體
根據規劃,河內將在8個方向均衡發展多功能城市綜合體,這些方向與首都百年願景規劃中確定的9個發展動力軸相關聯。
多功能城市綜合體將優先佈局在主要交通走廊和公共交通樞紐附近,滿足住房需求,包括社會住房、安置住房、公務住房、出租住房,並配以合理比例的商業住房。
同時,形成可持續的生活和工作空間,能夠在城市綜合體內為居民創造和維持生計。
配備完整的商業、服務、清潔生產、城市物流功能區域,以及工作和公共服務空間。同時,確保居民能夠在城市綜合體內進行日常活動、學習(幼兒園、中小學、職業培訓機構)、就醫(醫院、診所)、文化及體育活動。
河內目標在多功能城市綜合體的投資建設項目中,開發約1.32億至1.92億平方米的商業住房和安置住房樓面面積。此外,100%的多功能城市綜合體滿足智慧城市標準,符合河內智慧城市項目的路線圖。
多功能城市綜合體項目實施路線圖

根據路線圖,2026年第二季度將起草並批准多功能城市綜合體項目方案,組織開展部分多功能城市綜合體的實施。
到2030年,完成並投入運營2-3個城市綜合體。
關於戰略投資者模式,鼓勵具有財務實力、經驗和同步基礎設施建設能力的私營投資者依法參與多功能城市綜合體投資,確保符合項目的目標、要求、原則和管理機制。
其中,優先對必要的社會基礎設施進行同步、先行投資,特別是涵蓋各教育層次的學校系統、醫療設施和民生工程,滿足居民的學習、保健和生活需求。
多功能城市綜合體的發展必須與確保居民可持續生計相結合,遵循“居住-工作-就地享受便利設施”的模式。
鼓勵發展多樣化的城市經濟生態系統,包括商業、服務、數字經濟、創意經濟和清潔生產模式。
多功能城市綜合體中的商業住房前三年不得轉售
多功能城市綜合體中的住房管理使用必須符合已批准的類型用途,遵守住房法、房地產經營法、建設法、土地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和項目規定。確保社會民生和長期居民穩定。
商業住房按規定經營。開發商必須公開質量標準和銷售價格。同時,確保按時交付和承諾質量,履行保修義務。
買方和租購方自付清商業住房購買或租購款項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售住房。
若在三年期限內需要出售該住房,只能以不超過與開發商簽訂的買賣合同價格的價格回售給項目開發商。
社會住房的管理、銷售、出租和租購必須符合規定的對象、條件和程序;與職能部門協調確定符合條件的對象;公開可購買、租賃、租購社會住房的對象名單。
對於安置公寓,自工程驗收投入使用之日起超過12個月仍未分配或無人按已批准的補償方案接收,投資者可提議將未使用的公寓轉為社會住房進行銷售、出租或租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