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以前是被遺棄的孩子,後來被收養,因此隨養父母確定為何朗族。如今他找到了親生父母,他們是京族人。請問他能否根據親生父母重新確定民族?
巴羅芳河(廣義省)提問。
律師範文忠(廣義省司法廳)解答:

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29條關於確定和重新確定民族權利的規定如下:
1. 個人有權確定和重新確定自己的民族。
2. 出生時,個人的民族根據生父或生母的民族確定。如果生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則子女的民族根據生父母協商確定;若無協商,則根據習慣確定;若習慣不同,則根據人數較少的民族的習慣確定。
被遺棄且無法確定生父母的兒童,如果被收養,則根據養父母的協商確定民族。如果只有養父或養母,則根據該人的民族確定。
被遺棄且無法確定生父母且未被收養的兒童,根據撫養機構負責人或臨時撫養人的提議確定民族。
3. 個人有權要求主管國家機關在以下情況下重新確定民族:
a) 根據生父母的不同民族重新確定;
b) 養子已找到生父母時,根據生父母民族重新確定。
4. 對15週歲至18週歲以下的人重新確定民族需經其本人同意。
5. 禁止利用重新確定民族謀取私利或破壞越南民族團結。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你的朋友是被遺棄後收養的,民族隨養父母。現在他已找到生父母,有權要求主管機關根據生父母民族重新確定自己的民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