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公安部正在就一項修改補充政府總理2023年第22號決定部分條款的草案徵求意見,該決定涉及對服刑期滿人員的信貸政策。
修改多項關於貸款條件和用途的規定
草案報告指出,經過兩年實施第22號決定,為服刑期滿人員提供貸款的政策滿足了實踐要求,並在預防犯罪方面發揮了實際效果。其中,貸款發放額超過1.234萬億越南盾,涉及14453名服刑期滿人員,回收貸款超過1000億越南盾。未償還貸款總額超過1.133萬億越南盾,涉及13537名客戶。
然而,實施過程中在貸款條件、貸款額度、貸款用途等方面出現了一些困難和障礙。為此,越南公安部起草了修改補充第22號決定部分條款的草案,以消除瓶頸,擴大服刑期滿人員獲得信貸的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修改了服刑期滿人員的貸款條件。從服刑期滿到申請貸款的時間上限從5年提高至10年。
草案還提出修改貸款條件,起草機構認為現行條件在實際中造成了較大障礙。
根據草案報告,現行規定中貸款用途包括職業培訓貸款以及生產經營和就業貸款。但目前尚未有針對服刑期滿人員按合同出國務工的貸款用途規定。草案決定補充了按合同出國務工的貸款用途規定。
草案建議最高貸款額度為客戶在出國務工前需支付總費用的100%,依據客戶與服務機構簽署的勞務輸出合同。
提高貸款額度:每人從1億增至2億越南盾
草案大幅調整貸款額度。服刑期滿人員用於生產經營和就業的最高貸款額度從每人1億越南盾提高至2億越南盾。對於僱傭服刑期滿人員的生產經營實體,最高貸款額度從每個項目20億越南盾提高至100億越南盾,且每人不超過2億越南盾。
草案還補充規定,服刑期滿人員或生產經營實體可以一次或多次貸款,但總貸款額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