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公安部正在就一项修改补充政府总理2023年第22号决定部分条款的草案征求意见,该决定涉及对服刑期满人员的信贷政策。
修改多项关于贷款条件和用途的规定
草案报告指出,经过两年实施第22号决定,为服刑期满人员提供贷款的政策满足了实践要求,并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实际效果。其中,贷款发放额超过1.234万亿越南盾,涉及14453名服刑期满人员,回收贷款超过1000亿越南盾。未偿还贷款总额超过1.133万亿越南盾,涉及13537名客户。
然而,实施过程中在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用途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障碍。为此,越南公安部起草了修改补充第22号决定部分条款的草案,以消除瓶颈,扩大服刑期满人员获得信贷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修改了服刑期满人员的贷款条件。从服刑期满到申请贷款的时间上限从5年提高至10年。
草案还提出修改贷款条件,起草机构认为现行条件在实际中造成了较大障碍。
根据草案报告,现行规定中贷款用途包括职业培训贷款以及生产经营和就业贷款。但目前尚未有针对服刑期满人员按合同出国务工的贷款用途规定。草案决定补充了按合同出国务工的贷款用途规定。
草案建议最高贷款额度为客户在出国务工前需支付总费用的100%,依据客户与服务机构签署的劳务输出合同。
提高贷款额度:每人从1亿增至2亿越南盾
草案大幅调整贷款额度。服刑期满人员用于生产经营和就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从每人1亿越南盾提高至2亿越南盾。对于雇佣服刑期满人员的生产经营实体,最高贷款额度从每个项目20亿越南盾提高至100亿越南盾,且每人不超过2亿越南盾。
草案还补充规定,服刑期满人员或生产经营实体可以一次或多次贷款,但总贷款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
(编译:李程;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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