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SJC金條案:爭議17758兩黃金是否屬犯罪物證?

除了刑罰和民事責任,初審判決還涉及物證處理。

其中,初審法院要求黎秋水及其同案犯上繳超過17758兩SJC黃金(被告人從外部購買原材料生產的金條和金戒指),被認定為犯罪工具和手段,目前無法追回。

初審判決後,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訴,要求重新審議這一內容。

在二審法庭上,最高人民法院駐胡志明市檢察院代表認為,提供給發等人生產的17758兩原材料黃金違反規定。儘管無法追回,但該黃金屬於犯罪工具和手段,因此要求被告人按相應比例上繳是合理的,建議審判庭駁回被告人的這一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認為,案件中的犯罪工具和手段存在於市場上且無法追回,因此不能要求被告人上交相當於17758兩SJC黃金的款項。如果該黃金被視為犯罪工具和手段,則必須按規定追繳。

此外,律師們認為黃金數量有限,被告人多次循環使用。確定56次生產中的黃金數量以確定刑事責任是正確的,但用於確定民事責任則不可行,給被告人在執行判決時造成困難。

辯論後,審判庭重新進入審理階段,並暫停庭審至6月26日。

第47條. 沒收與犯罪直接相關的財物和金錢

1. 沒收充公國庫或沒收銷燬適用於:

a) 用於犯罪的工具和手段;

b) 犯罪所得或因買賣、交換上述物品而獲得的財物或金錢;犯罪產生的非法收益;

c) 國家禁止儲存或流通的物品。

2. 對於被犯罪分子非法侵佔或使用的財物和金錢,不予沒收,而應返還給所有權人或合法管理人。

3. 如果財物和金錢屬於他人,且該人對犯罪分子利用其進行犯罪有過錯,則可予以沒收。審判庭重新進入審理階段並暫停庭審至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