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了刑罚和民事责任,初审判决还涉及物证处理。
其中,初审法院要求黎秋水及其同案犯上缴超过17758两SJC黄金(被告人从外部购买原材料生产的金条和金戒指),被认定为犯罪工具和手段,目前无法追回。
初审判决后,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要求重新审议这一内容。
在二审法庭上,最高人民法院驻胡志明市检察院代表认为,提供给发等人生产的17758两原材料黄金违反规定。尽管无法追回,但该黄金属于犯罪工具和手段,因此要求被告人按相应比例上缴是合理的,建议审判庭驳回被告人的这一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案件中的犯罪工具和手段存在于市场上且无法追回,因此不能要求被告人上交相当于17758两SJC黄金的款项。如果该黄金被视为犯罪工具和手段,则必须按规定追缴。
此外,律师们认为黄金数量有限,被告人多次循环使用。确定56次生产中的黄金数量以确定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用于确定民事责任则不可行,给被告人在执行判决时造成困难。
辩论后,审判庭重新进入审理阶段,并暂停庭审至6月26日。
第47条. 没收与犯罪直接相关的财物和金钱
1. 没收充公国库或没收销毁适用于:
a) 用于犯罪的工具和手段;
b) 犯罪所得或因买卖、交换上述物品而获得的财物或金钱;犯罪产生的非法收益;
c) 国家禁止储存或流通的物品。
2. 对于被犯罪分子非法侵占或使用的财物和金钱,不予没收,而应返还给所有权人或合法管理人。
3. 如果财物和金钱属于他人,且该人对犯罪分子利用其进行犯罪有过错,则可予以没收。审判庭重新进入审理阶段并暂停庭审至6月26日。
(编译:Jon;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16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