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部正在審定的《革命有功人員優待條例》修訂草案中,內務部提議擴大受益範圍,以更充分地表彰在抗戰、衛國戰爭及履行國際義務中做出貢獻的人員。

據此,擬補充的群體包括:參加抗法、抗美戰爭並獲得抗戰勳章、勝利勳章的人員;在北部邊境一線及偏遠島嶼執行任務的人員;在老撾、柬埔寨履行國際義務並獲得戰功勳章的人員。政府將對這些情況的具體活動時間作出詳細規定。

內務部認為,現行規定未能涵蓋所有參加衛國戰爭及履行國際義務的人員。許多有貢獻並獲頒戰功勳章的人尚未被認定為有功人員。補充受益對象旨在承認他們的貢獻,因為他們大多年事已高、體弱多病,且人數日益減少。

草案還提議放寬烈士認定條件,針對因傷復發去世的傷殘軍人。具體而言,傷殘軍人或享受傷殘軍人政策者,身體損傷率在81%以上去世,或損傷率在61%至80%之間因傷復發去世,將被考慮認定為烈士。確認材料將簡化,允許使用醫療機構或傷殘軍人療養中心的證明替代現行規定中的部分文件。

據內務部稱,現行規定要求提供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完整病歷及因傷復發死亡原因的認定記錄。然而,許多重傷傷殘軍人在健康狀況惡化時,常被家人接回家照顧,因此無法提供足夠材料被認定為烈士,儘管死因與戰爭傷情直接相關。

草案還取消了烈士、傷殘軍人認定中一些定性條件,如“特別英勇”或“無法及時救治”,以減少執行中的障礙。

對於執法力量,內務部提議將烈士、傷殘軍人認定範圍從“直接執行打擊犯罪任務”擴展為“直接執行預防和打擊犯罪任務”,以更充分反映職能力量的工作性質。

此外,身體損傷率在61%至80%的傷殘軍人、享受傷殘軍人政策者、病殘軍人及抗戰中接觸化學毒物的人員,擬將療養待遇從每兩年一次提高為每年一次。若獲通過,約15.1萬有功人員將享受更頻繁的療養待遇。

《革命有功人員優待條例》修訂草案預計將於2026年7月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目前全國有超過920萬革命有功人員,其中包括超過120萬烈士、近14萬越南英雄母親、超過60萬傷殘軍人和病殘軍人,以及數百萬烈士親屬和參加革命、抗戰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