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6月11日第204號議定,關於獸醫領域行政處罰的規定,將狗放養到公共場所而無人牽引的行為,將被處以100萬至200萬越南盾的罰款。

與現行規定相比,上述罰款金額增加了40萬至120萬越南盾。舊規定的罰款為60萬至80萬越南盾。

根據新規定,飼養動物但不接種疫苗及不採取其他強制防疫措施的,將被處以20萬至30萬越南盾的罰款。

對未為動物接種狂犬病疫苗的行為,處以100萬至200萬越南盾的罰款。對患病或出現患病跡象的動物不進行隔離、照顧、治療的行為,最高罰款150萬越南盾。

越南遛狗不戴嘴套將罰款200萬越南盾

將病死的動物及其產品丟棄到公共場所,或買賣患有傳染病的動物,將被處以500萬至6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對於使用未在越南取得流通許可或未經主管機構批准的獸藥,使用來源不明、過期的獸藥,使用獸藥原料,或使用醫療原料或藥品的行為,處以600萬至8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對未按規定銷燬或未銷燬必須銷燬的患病、死亡動物及攜帶病原體的動物產品,或者不遵守對患病動物、疑似患病動物及其產品的處理措施的行為,最高罰款800萬越南盾。

非法將患病動物、其產品或攜帶危險傳染病的動物廢棄物運出疫區的,處以15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在不符合規劃的市場上經營動物,沒有為不同種類動物劃分專門區域,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或水,不進行消毒、滅菌,不收集廢棄物的行為,將被處以400萬至5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對於組織有相同行為的,罰款將相應加倍。

該議定自8月1日起生效。

武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