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讀者表示,他擁有50平方米土地,2016年曾獲發施工許可證,但因家庭資金不足而停工。現在他想申請新的施工許可證,但當地政府不予批准。他該怎麼辦?
律師Nguyễn Thị Thu Tâm回答:
《2014年建設法》(已多次修訂補充)第93條對獨棟住宅施工許可證的發放條件作出了規定。
據此,城市獨棟住宅必須滿足以下通用施工許可條件:
– 符合土地法規定的土地使用目的,以及國家主管機關頒佈的建築管理規章。
– 確保工程及相鄰工程安全,滿足環境保護、防火防爆要求;確保技術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水利、堤防、能源、交通工程、文化遺產區、歷史文化遺蹟的安全距離;確保與易燃易爆、有毒工程以及涉及國防安全的重要工程保持安全距離。
– 獨棟住宅的設計須按規定進行;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材料須按規定提交。
同時,該獨棟住宅必須符合城鄉詳細規劃。如果獨棟住宅位於城市已穩定區域或街道,則須符合城鄉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或國家主管機關頒佈的建築管理規章。
對於農村獨棟住宅,建設時須符合城鄉詳細規劃。
在此基礎上,該法第95條規定,申請獨棟住宅新施工許可證的材料包括:
– 施工許可證申請書;
– 土地法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副本之一;
– 建築設計圖紙;
– 對於有相鄰工程的建設工程,須提交相鄰工程安全保證書。
同樣,根據該法第102條第1款c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施工許可證主管機關須組織審核材料並進行實地檢查。
審核材料時,主管機關須確定缺少的文件或不符合規定或實際情況的文件,並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資方補充完善材料。
如果補充材料仍未達到通知要求,主管機關須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指導投資方繼續完善材料。投資方有責任按要求補充完善材料。
如果補充材料仍不符合通知內容,主管機關須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資方不發放許可證的理由。
因此,要獲得住宅施工許可證,投資方須糾正主管機關在拒絕通知中列明的理由。如果不同意拒絕理由,投資方可向主管機關或法院申訴、起訴,由其審查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