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體而言,法院判處陳潤嘉(52歲)11年有期徒刑,段黎國輝(27歲)12年有期徒刑,罪名是販賣16歲以下未成年人。
被告人陳氏錦秀(31歲)因販賣16歲以下未成年人和偽造機關組織文件被判處13年6個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黎氏妙蓮(27歲)和阮氏玄珍(27歲)分別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阮氏紅沁(27歲)和武氏紅(22歲)分別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罪名均為販賣16歲以下未成年人。
案件檔案顯示,陳潤嘉是居住在美國的越南僑胞,在越南期間與段黎國輝結識。兩人經常利用Facebook尋找因無力撫養孩子而願意出售嬰兒的父母,以便陳潤嘉購買後偽造文件將孩子帶到美國。
根據調查結果,從2023年到案發,陳潤嘉共收養了3名兒童。其中,他通過Facebook群組“給/收養孩子2”分別以4000萬越南盾購買了黃氏蓉(K.兒童)的孩子、以4500萬越南盾購買了陳氏金黃(N.兒童)的孩子、以4500萬越南盾購買了黎氏錦萍(Đ.兒童)的孩子。該群組由陳氏錦秀、黎氏妙蓮、阮氏紅沁、阮氏玄珍擔任中介。
由於無法為外國人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為掩蓋買賣行為並辦理出入境簽證,陳潤嘉在Facebook上購買了一套K.兒童的出生證明。
此外,陳潤嘉還委託陳氏錦秀偽造他本人與Đ.兒童之間的DNA檢測報告。為此他向陳氏錦秀支付了一筆備註為“辦理K.兒童出生證明的押金”的款項,但尚未收到文件即被抓獲。
段黎國輝協助陳潤嘉接收信息、支付購買兒童款項並將孩子送至陳潤嘉家中,獲利2000萬越南盾。
被告人陳氏錦秀、黎氏妙蓮、阮氏紅沁、阮氏玄珍負責搜尋16歲以下兒童及其處境困難的母親,提出收購價後尋找買家,並提高價格以共同謀取非法利益。
通過這一方式,這些被告人誘騙了武氏翠江、陳氏金黃、阮玉碧和黎氏錦萍參與買賣活動。
在多次交易中,陳氏錦秀參與了4起案件,獲利超過1400萬越南盾;黎氏妙蓮和阮氏玄珍參與了2起案件,各獲利1500萬越南盾;阮氏紅沁參與了2起案件,獲利超過2500萬越南盾;武氏紅參與了1起案件,獲利1500萬越南盾。
在加入“給/收養孩子2”群組後,各被告人通過Zalo、Facebook相互聯繫,尋找願意送養或收養的人,未另設其他網頁或群組。出售所得金額由成員自行分配。
2024年5月22日,胡志明市公安廳調查機關接到舉報,稱陳潤嘉的公寓內有多名身份不明的兒童。經檢查,警方發現這些兒童與兩名保姆同住。在調查中,陳潤嘉和段黎國輝供認了其行為。
審判委員會認定,各被告人的行為性質嚴重,對社會造成危害,尤其侵害了兒童權益,因此必須依法嚴懲,以儆效尤。
關於陳潤嘉、陳氏錦秀及其同夥偽造機關組織文件的行為,胡志明市公安廳調查機關已決定分離此部分行為,以便繼續調查處理。
對於其他涉案人員,胡志明市公安廳調查機關認定其未參與買賣過程,屬處境困難、不孕不育等情況,故依法不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