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應允許就“懸空”公民土地收回通知提起行政訴訟

然而,根據越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土地收回通知”不屬於行政訴訟案件的起訴對象。這一現狀正引發關於土地領域訴諸司法權利和行政權力控制機制的問題。

公民權利因”通知”被”懸空”數十年

根據越南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30日關於行政訴訟審理中疑難問題解答的第207號公文,”土地收回通知”只是土地收回程序的第一步,尚未產生、變更、限制或終止組織、個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因此不屬於2015年《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案件起訴對象。

從理論上講,這一觀點或許旨在區分程序性準備文件與直接影響公民合法權利、利益的行政決定。然而,多地土地管理實踐表明,按此方向適用正引發諸多不足。

在慶和省,仍存在一些項目很早(2009年、2010年)就發佈了土地收回通知,但實際土地收回並未完成,項目進展遲緩長達15-20年。

在此期間,居民在建造、修繕房屋方面受到限制;轉讓、抵押、分割土地困難;資產貶值,且始終處於等待拆遷的狀態。

儘管名義上只是”通知”,但這些文件造成的法律後果十分明顯。如果從對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影響來看,”土地收回通知”已不僅僅是行政信息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當居民申訴或起訴時,職能部門常援引越南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認為這並非申訴、起訴的對象。結果是居民在獲取與土地相關的合法利益保護機制方面遇到困難。

而正式的土地收回決定可能多年後仍未發佈。

甚至有些情況下,法院因違法而撤銷了土地收回決定,但之前的土地收回通知仍然存在。居民贏了官司,但實際權益未得到徹底解決,至今仍在土地行政程序中存在申訴。

需要有效的訴訟工具

芽莊的典型例子是SASCO項目,一個持續20多年的項目,多次被選民提議收回,但因進展緩慢而未能妥善處理。

根據慶和省人民議會2020年12月4日第157號監督報告,這是眾多拖延超過10年的項目之一,存在違反《投資法》、《土地法》和《規劃法》的行為。該項目自2008年獲得投資證書,但尚未完成土地交付、土地租賃手續,也未獲得建設許可證。

項目區域的居民多次提議終止2009年8月31日第444/TB-UBND號土地收回通知的效力,但至今仍未得到徹底解決,儘管慶和省省委書記曾指示處理。

儘管如此,針對該通知的行政訴訟卻未被法院受理。居民的實際利益受到影響,但缺乏有效的訴訟工具進行控制。

2013年《憲法》規定,公民有權保護合法財產所有權,並對違法的行政行為和決定進行申訴、起訴。

如果一個行政”通知”持續存在數十年並限制了居民的財產權,那麼將其僅視為”信息文件”或許未能充分反映實際關係中產生的法律本質。

從這一實踐出發,需要研究完善土地法律,允許對實際影響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收回通知提起訴訟;同時,法律應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在發生”懸空項目”、”懸空”居民權利超過法定期限時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