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剛剛公佈了《電力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草案的預審會議文件。根據工貿部起草的法律草案,居民用電的零售電價預計將發生變化。

調整電價機制以適應使用需求

具體而言,目前的電價採用階梯式遞增零售電價機制,工貿部評價該機制適合越南等發展中國家。

這一電價機制在負荷增長率始終維持在較高水平(每年約10%以上)且能源強度高的背景下,有助於鼓勵節約用電、高效用電,同時保障社會民生。這被視為支持低收入家庭在合理支付能力範圍內滿足基本用電需求的工具。

根據電力系統的負荷曲線,居民用電佔全國總用電量的比重僅次於工業,且難以調整用電行為。

然而,在用電需求日益增長、電源開發面臨諸多困難的未來階段,工貿部認為需要研究措施促使居民用戶更有效地節約用電。

其中一項措施是研究按一天內用電時段定價的電價表,即TOU電價表。但居民TOU電價表僅適用於符合條件的用戶,並非適用於所有居民用戶。

在工貿部隨函附送的法律草案和法令實施細則草案中,也明確規定零售電價要及時反映和調整投入參數的實際變化,合理補償成本,並包含合理利潤。財政和電價機制還旨在鼓勵用電客戶參與需求管理計劃、節約用電。

因此,草案補充規定了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居民用戶實行高峰、低谷和正常時段零售電價的規定。同時,補充制定了居民用戶按日分時段電價的應用路線圖,以便為研究和應用提供依據。

將對新能源項目制定投資鼓勵機制

該法律草案還明確了若干電源類型的購電合同價格,包括固定價格、運維價格、可變價格,或容量價格、電量價格及其他價格組成部分。

此外,政府將根據各時期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對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儲能系統及其他電力類型項目制定支持性電價機制或適當的投資鼓勵機制。

同時還包括確定發電服務價格、容量價格、電力系統輔助服務價格、輸電服務價格、儲能服務價格、合理利潤率、各電源類型、電網及儲能系統的價格適用期限和價格調整機制的方法。

此外,根據部分私營企業關於混合電源雖為越南發展趨勢但仍缺乏價格機制的意見,法律草案補充了混合電源的定義,併為該類型制定了電價和發電價格框架的確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