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務部提議對計算養老金待遇時的繳費時間進行四捨五入處理,對於存在零散月份的參保人,將不滿0.25年部分計為0.25年,以確保各群體之間的權益公平。
在正在審定的《社會保險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草案中,內務部建議對實施一年後的一些政策制度進行調整。具體而言,起草機構調整的方向是:對計算待遇時有零散月份的繳費時間進行四捨五入。具體為:1-3個月零散計為0.25年;4-6個月計為0.5年;7-9個月計為0.75年;10-11個月計為一整年。此舉旨在確保退休人員之間的權益公平,並與法律已規定養老金最低待遇計算至0.25%的規定相統一。
現行法律規定,確定領取養老金和每月撫卹金條件的最低繳費時間按年計算,一年必須滿12個月。對於計算待遇時繳費時間有零散月份的情況,1-6個月計為半年;7-11個月計為一整年。例如,現行規定繳費時間有1個月或6個月零散,則四捨五入為半年。而根據起草委員會的提議,有5個月零散的人計為半年;但繳費不足3個月的人將計為0.25年,而非現行規定中的半年。

對於自願參保區域的勞動者,現行法律允許一次性繳納剩餘年份的社保費以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但不得超過5年。繳費時間為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前的一個月。修改草案則將繳費時間改為勞動者退休的當月,以統一各參保群體的待遇權益。例如,陳氏莊女士於2026年7月達到退休年齡,但還缺少12個月的社保繳費年限才能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根據現行法律,她可以在2026年6月一次性繳納缺少的12個月,但根據草案,她應在2026年7月繳納。
對於屬於強制參保區域且一個月內無薪停工14天以上的部分群體,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無需繳納該月社保,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繼續繳納。草案則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為因病休假14天以上勞動者繳納社保的責任。
此外,起草機構還提議政府根據各時期條件規定將社會養老金領取年齡降至70歲;將社保繳費和待遇計算參比值與基礎工資脫鉤;取消養老金委託領取授權書的一年限制等。該法律草案預計將於10月國會會議徵求意見並通過,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
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全國有350萬人領取養老金和每月社保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