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8年起,職能部門將正式嚴懲未安裝駕駛員監控攝像頭的8座以下客運、貨運及內部營運車輛。

6月30日,越南交通警察局(公安部交警局)代表表示,政府剛頒佈第238號議定,修改補充第168號議定中關於道路交通領域行政違法處罰及駕駛證扣分、恢復的一些條款。

第238號議定補充了關於安裝、管理及傳輸來自行車記錄儀和圖像記錄設備數據的嚴格規定。

據此,駕駛員或運輸經營單位未安裝設備,或安裝但不運行、篡改數據,將受到嚴肅處理。將未安裝監控設備或攝像頭的車輛投入運營,個人將被罰款500-600萬越南盾,組織(車主)將被罰款1000-1200萬越南盾。

處罰路線圖分為兩個階段。從2028年1月1日起,將對8座以下客運、貨運(除牽引車外)及內部營運車輛未安裝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的行為進行處罰。

從2029年1月1日起,將對客運車廂圖像記錄設備相關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越南公佈未安裝監控攝像頭的運營車輛處罰路線圖

此外,第238號議定繼續收緊對合同客運活動的管理。

在總部、分支機構、代表處或其他固定地點違規上下客的行為將受到嚴懲,補充規定對未從事運輸經營但實施收費載客或為合同外乘客確認預訂的駕駛員處以1200-1400萬越南盾罰款。此規定旨在防止個人車輛非法從事運輸經營,擾亂交通秩序和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為適應2025年《行政違法處理法》(修訂版),第238號議定也調整了多個職位的處罰權限。據此,交警力量已明確劃分與駕照考試、頒發相關的違規處罰權限,公安部接管了該領域國家管理任務。

鄉級公安被授予處罰車輛登記相關違規行為的權限,以適應目前鄉級車輛登記的開展情況。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最高罰款額為3750萬越南盾;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可罰款至7500萬越南盾。在公安力量中,省級公安局長和交通警察局長也有權罰款至7500萬越南盾。

第238號議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