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峴港市人民法院剛剛對被告L.M.P.(42歲,居住在峴港)因違反職業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作出二審判決。
案件內容:2025年7月7日,T.Q.T.夫婦(居住胡志明市)通過Facebook頁面在峴港T.貿易服務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報名參加山茶郡半島的滑翔傘飛行服務。
之後T.夫婦前往辦理飛行登記手續,並乘出租車前往山茶山的飛行場地。
該公司安排兩名飛行員飛行。T.的妻子先飛,安全著陸。
L.M.P.在與T.先生一起飛行前,只扣上了胸部安全帶(胸部安全鎖),忘記為遊客扣上兩腿安全帶(大腿安全鎖)。
起飛幾分鐘後,T.先生從座帶中滑脫,自由墜入山中身亡。P.設法降落在附近的沙灘上並請求援助。
當天19時30分,職能部門在溪流區域發現T.先生已死亡。
調查過程確認,該公司已獲得峴港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頒發的經營體育及無動力滑翔傘活動條件認證。
L.M.P.已獲得滑翔傘、風箏運動教練專業培訓證書,並根據勞動合同擔任公司飛行員。
根據職業規定,對於無動力滑翔傘飛行員,公司運營流程及職能部門組織的飛行員培訓計劃規定:起飛前,飛行員必須檢查設備以確保安全。
P.忘記扣上兩腿安全帶(大腿安全鎖)的行為違反了無動力滑翔傘飛行員的職業規定,導致T.先生死亡。
一審判決認定L.M.P.犯有違反職業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12個月監禁。
之後被告提出上訴。
在二審法庭上,被告維持上訴內容,請求考慮家庭特別困難的情況,被告是家庭主要勞動力,正在撫養三個年幼的孩子等。
法庭認定被告的行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因此需要判處相應刑罰,以進行個別教育並預防社會。
一審判決已正確評估行為性質、程度及人格,並適用減輕情節,判處被告12個月監禁是適當的。
事故發生後,被告已自願賠償受害者家屬。受害者家屬代表提交了寬恕書,並請求免除被告的刑事責任。
被告認罪悔罪,家庭困難,被告是主要勞動力,正在撫養年幼的孩子等。
法庭接受上訴,修改一審判決,宣判被告P.犯有違反職業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12個月監禁,但緩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