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公佈了由公安部制定的《刑法典(修改)草案》的評審檔案。
建議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在《刑法典》草案中,越南公安部建議補充關於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越南公安部表示,提出暫緩追究刑事責任是為了落實政治局第68號決議關於發展私營經濟、政治局第79號決議關於發展國有經濟、國會第29/2026號決議關於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理機制和特殊政策,以及處理長期積壓項目中的困難和障礙。
據此,草案補充了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允許對附有具體條件的違法行為給予時間彌補後果。
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時間不超過2年,必要時可延長一次,但不超過1年。
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時間從主管機關作出暫緩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之日起計算。
具體而言,法案規定,實施本法典第十八章(關於侵犯經濟管理秩序罪)規定之犯罪的人,在具備充分條件時可以暫緩追究刑事責任以彌補後果。
條件包括:行為造成經濟損失但出於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國防安全的目的;不涉及腐敗;正在實施、尚未完成、因客觀原因尚未彌補後果但仍有能力、可行方案和條件彌補後果,為地方和國家帶來經濟社會效益。
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時間不超過2年。必要時可延長一次,但不超過1年。
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時間不計入追訴時效,但本法典第27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可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
在補充暫緩追究刑事責任規定的基礎上,草案補充了關於對已暫緩追究刑事責任並已完全彌補後果的情形免除刑事責任的依據。
同時,不僅彌補了後果,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還帶來了經濟、社會、國防、安全效益,以確保刑事政策的仁道和人道性,並確保《刑法典》規定的一致性和邏輯性。
《刑法典(修改)》草案還規定,在解決犯罪舉報和控告階段,如果有免除刑事責任的依據,則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實際上,在解決信息來源階段,主管機關已進行檢查、核實、收集材料、委託鑑定、要求資產評估。
因此,在一些案件中,在此階段已有依據確定行為是否具有犯罪跡象,或者行為人已自願彌補後果並請求免除刑事責任,如果有免除刑事責任的依據,則在此階段立即免除刑事責任是適當的。
這也避免影響被舉報人的生活和工作,滿足該規定的人道和仁道要求,同時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訴訟程序並延長處理時間。
水利大學法律與政治理論系刑法講師鄧文強博士表示,暫緩追究刑事責任是一個新概念,在越南刑事訴訟中從未出現過。然而,世界上一些國家已有類似規定。
他支持在修改《刑法典》時提出暫緩追究刑事責任,因為這一內容符合第68號決議關於發展私營經濟的精神,其中強調不將經濟、民事關係刑事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