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公安部正在就《刑法典》(修訂草案)徵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補充了關於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允許對符合特定條件的違法行為給予時間以補救後果。
此舉旨在及時制度化黨的觀點,破解實踐中的瓶頸、障礙和不足,保障刑事法律的人道性和人文性,鼓勵犯罪者補救後果。
適用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具體而言,草案補充了一條關於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據此,實施《刑法典》第十八章(47項侵犯經濟管理秩序罪)的犯罪者,在滿足全部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暫緩追究刑事責任以補救後果。
條件包括:違法行為造成經濟損失但以發展經濟社會或保障國防安全為目的;不存在腐敗因素;項目正在實施中,尚未完成且因客觀原因無法補救後果,但有能力和可行方案進行補救,同時能帶來經濟社會或國防安全效益。
根據草案,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時間不超過2年。必要情況下可延長一次,但不超過1年。
因此,犯罪者最多可被暫緩追究刑事責任3年。該暫緩期間不計入刑事追訴時效。
草案第29條關於免除刑事責任依據的規定也補充了情形:對在為地方、國家國防安全、經濟社會發展項目過程中犯罪的,若已補救全部後果併產生效益,可暫緩追究刑事責任。
為何提出補充此規定?
據越南公安部,此提議旨在制度化黨關於發展私營經濟、國有經濟以及革新法律制定和執行工作的主張。
起草機構援引越共中央政治局關於發展私營經濟的第68號決議,要求修訂刑法和訴訟法,優先適用民事、經濟、行政措施,為企業、企業家主動糾正錯誤和損害創造條件。
關於發展國有經濟的第79號決議要求建立保護敢於創新、敢於擔當、為了公共利益而負責的幹部機制,前提是無腐敗、牟利因素。
關於革新法律制定和執行工作的第66號決議也強調要破除體制障礙,摒棄“管不了就禁”的思維,確保限制權利與正當利益之間的平衡。
國會第29/2026號決議規定,對部分土地違法行為但無腐敗因素、已全部補救後果並滿足規定條件的,可免除刑事責任。
據越南公安部,刑法執行實踐表明,有些違法行為造成損害但非牟利動機、無腐敗因素,仍為地方或國家帶來利益且有全部補救能力,卻仍被刑事處理。
起草機構認為,這尚未保障公平,未形成違規者主動補救後果的動力,也未能清晰區分含腐敗因素與不含腐敗因素的行為。
越南公安部表示,新規定的適用將通過三組機制進行管控。第一,現行反腐敗法律體系及刑法規定、專門法律,足以確定行為是否含腐敗因素並評估違規本質。第二,訴訟機關將依據職能、任務和法律規定,全面評估條件後再決定適用暫緩追究刑事責任機制。第三,個人或商業法人補救後果和賠償損害的實際結果,將是評估該規定適用效果的重要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