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規定:探訪強制治療者不得錄像錄音

越南政府剛剛頒佈了關於管理被採取強制治療司法措施人員的新規定。其中規定親屬不得拍攝、拍照、錄音,也不得攜帶多種物品進入治療區域。

強制治療機構必須確保安全

越南政府剛剛頒佈了第257/2026/NĐ-CP號法令,規定在被採取強制治療司法措施的人員在診療機構治療期間的組織管理措施。該法令規定了對被採取刑事判決執行法規定的強制治療司法措施的人員的組織管理,同時規定了強制治療機構的要求、患者管理內容以及保障此項工作的經費。

適用對象包括被採取強制治療司法措施的人;實施該措施的診療機構;調查機關及相關機構、組織和個人。根據法令,強制治療機構必須是國家醫院,具有精神病專科診療範圍。

對於精神病專科醫院,強制住院治療區域必須以科室、中心或研究所的形式獨立組織。對於非精神病專科醫院,必須設有精神科、中心或研究所,其中以單元或獨立科室形式安排強制治療單位。

住院治療區域的設計必須滿足既確保治療又確保安全的要求。接收、治療、特殊觀察、公共活動、探視和員工工作區域需單獨佈置,並按性別、危險程度和患者病情進行分區。病房必須設計無可能造成危險的物品;傢俱需固定或限制移動;門窗需確保安全,可從外部控制,以預防逃跑或自傷。

嚴格管理探視親屬

此外,強制治療區域必須滿足嚴格的安全要求,如人員出入控制系統、必要區域的監控攝像頭、緊急報警系統、備用電源,以及經過培訓並依法配備輔助工具的安保力量。

法令還明確了治療機構與被採取強制治療司法措施人員親屬之間的協調。在治療期間,親屬有權按照治療機構的規定探視並配合照顧患者。但探視必須充分遵守安全規定。

探視者必須出示身份證件,接受隨身物品檢查,不得將錄像、錄音設備、武器、爆炸物、輔助工具、毒藥、易燃物、毒品、酒精飲料、興奮劑、尖銳物品或可能造成不安全的物品帶入機構。特別是在探視和照顧過程中,親屬不得拍攝、拍照、錄音。

如果被採取強制治療司法措施的人逃跑,親屬有責任配合職能部門進行追查。該法令自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