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防部提議修改《義務兵役法》,明確禁止行為

司法部公佈了關於修改補充9項軍事國防法律部分條款的法律草案的評估檔案。其中,對《義務兵役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補充。

據此,在草案中,國防部提議審查並修改關於逃避履行義務兵役的規定。

具體而言,草案提議補充明確解釋:逃避履行義務兵役是指不執行義務兵役登記決定的行為。

同時,還包括不執行義務兵役健康初選決定、義務兵役健康檢查決定、入伍決定、集中訓練、演習、動員準備和戰備檢查決定的行為。

草案還提議修改關於禁止行為的規定,即第10條。

現行法律規定禁止在義務兵役健康檢查中弄虛作假。

而草案提議補充禁止在義務兵役登記、義務兵役初選、義務兵役健康檢查中弄虛作假。

草案還修改了關於組織應徵公民交接的規定,以及關於完成現役服役任務的士官、士兵交接的規定。

另一項內容,草案提議修改補充關於公民在義務兵役登記、初選、健康檢查和複檢期間的政策制度。

草案規定,在機關、組織工作的公民,在履行義務兵役登記、初選、健康檢查和複檢期間,可領取全額工資、車船費及現行享受的津貼。

公民前來進行義務兵役登記、初選、健康檢查和複檢期間,將保障食宿及往返車船費。

同時,在呈文草案中,國防部提議研究並提出修改現行《刑法》中有關逃避履行義務兵役行為的刑事責任處理規定,以確保法律體系的同步性和一致性。

關於此事,在公安部正在起草徵求意見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已提議修改逃避義務兵役罪(第332條)的行為,以符合《義務兵役法》。

具體而言,草案提議規定,凡不執行義務兵役健康檢查決定、公民參加人民公安義務健康檢查決定、入伍決定、公民參加人民公安義務決定、集中訓練、演習、動員準備和戰備檢查決定,且已因該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判刑但未消除案底又再犯的,將處以不超過2年的監外改造或3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

草案還提議,在下列情形下犯罪將被判處1年至5年有期徒刑:自傷或損害自身健康以逃避義務;戰時犯罪;引誘他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