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頒佈第259號法令,規定關於職員的招聘、使用和管理。該法令自7月1日起生效。
管理幹部何時將被免職、辭職?
法令中,越南政府設專節規定管理幹部的免職、辭職和罷免,以及職員的暫停工作。
根據規定,當有足夠依據符合黨和法律規定時,應及時考慮對管理幹部進行免職、辭職、罷免。
同時,鼓勵在不能滿足任務要求、不再有足夠威信或尚未達到罷免程度的違規情況下,自願申請免職、辭職。
職員在免職、辭職、罷免後,如有離職、退休意願,將按法律規定解決待遇和福利。
管理幹部在以下情況下將被免職:其管轄範圍內的單位未達到規定的指標和計劃,或者由其負責主持、建議頒佈的重要決策、規章、規定、方案、計劃和項目被認定無效或有引發不良後果的風險,但不可抗力情況除外。
管理幹部在未能及時處理其權限內的投訴舉報,引起輿論不滿,對單位、組織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主管機構結論)時,也將被免職。
此外,當負責人缺乏責任心,未能及時處理發現直屬管理職員嚴重違反黨和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時,也適用免職。以及其他根據黨和法律規定的情況。
管理幹部在以下情況下自願申請辭職並獲得批准:本人認識到領導管理能力有限或不再有足夠威信完成賦予的職責和任務;在規定得票中信任票低於50%;出於其他正當個人理由;作為負責人,導致其直接管理或下屬單位發生嚴重腐敗、浪費、消極問題,但尚未達到按規定進行紀律審查和處理的程度。
另一個依據是在任職期間連續兩年被評定為未完成任務。
存在違反政治素質、道德、生活作風的行為,被主管機構認定並評價為引起輿論不滿,對組織、個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若職員讓其親屬(配偶、子女)違反國家法律,陷入社會惡習,被主管機構認定並評價為引起輿論不滿,對本人和單位聲譽造成不良影響,也將適用上述形式。
職員讓他人利用自身職權謀取私利,被主管機構認定並評價為造成嚴重後果、輿論不滿,對個人和組織聲譽造成不良影響(除非本人不知情),也適用。
職員不敢為、不敢負責、推諉、逃避責任,不執行其職能和任務範圍內的權限工作,被主管機構認定並評價為造成非常嚴重後果、輿論不滿,在幹部、黨員和群眾中引起不滿,也可自願申請辭職或獲准辭職。
法令還補充了其他根據黨和法律規定的情況。
管理幹部不予以考慮免職、辭職的情況
法令明確規定,不予以考慮管理幹部免職、辭職的情形包括:
職員正在承擔與國防、國家安全、重要任務、機密相關的任務,尚未完成任務且需要繼續承擔由該職員已完成的工作,若職員辭職將嚴重影響單位所承擔的任務。
職員正在接受主管職能機構的監察、檢查、審計和調查期間。以及有充分依據按規定罷免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