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媒體機構被允許在數字環境下擴大運營,整合多種服務類型,應用人工智能,並補充操作權限。
該法令詳細規定了《新聞法》若干條款的執行細則,允許媒體機構與合作伙伴合作,在社交網絡和其他數字平臺上建立、運營和製作內容。
然而,媒體機構仍須對所有內容在發佈或播出前進行審查並承擔最終責任。合作伙伴僅能根據合同提供技術、人力支持或商業開發,不得在內容製作過程中以記者、編輯或新聞工作者的名義行事。
該法令還允許媒體機構整合電子商務、金融、銀行、保險、教育、醫療、公共服務及其他在線服務,但須遵守法律規定。新聞內容和服務內容須在各自界面上顯示,以便用戶區分。
該法令還具體規定了媒體在跟蹤和反映事件過程中的操作權利。據此,從收到媒體機構負責人請求之日起30天內,相關機構或組織必須就媒體提出問題給出解決方案或處理結果。
對於媒體轉交的意見、建議和反映,相關機構或組織須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覆。逾期未回覆,媒體機構可將案件移交上級主管機構,或繼續按規定進行報道。
如果不同意回覆內容,媒體機構仍須完整刊登機構、組織或個人的意見,同時可以繼續通過報道澄清事件。
經過三次交流各方仍無法達成一致時,媒體機構可停止刊登或播出反饋意見。媒體機構也有權拒絕刊登違反法律或損害媒體機構聲譽、作者名譽或人格的反饋內容,但須書面明確說明理由。
這是人工智能在新聞活動中的使用首次在法令中明確規定。人工智能可用於信息收集、內容製作、編輯、分發及其他新聞活動。
媒體機構必須核實並對其負責的由人工智能生成或輔助生成的全部內容的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由人工智能生成或編輯、可能導致公眾對事件或人物真實性產生混淆的內容必須標註標籤。
該法令嚴禁使用人工智能創建或傳播虛假、不實或歪曲的內容。媒體機構還須建立風險控制流程並保存人工智能活動日誌,以備檢查和審計。國家鼓勵媒體機構研究和應用人工智能以提高運營效率,同時確保編輯責任和遵守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