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媒体获准扩大数字环境下的运营活动

越南媒体机构被允许在数字环境下扩大运营,整合多种服务类型,应用人工智能,并补充操作权限。

该法令详细规定了《新闻法》若干条款的执行细则,允许媒体机构与合作伙伴合作,在社交网络和其他数字平台上建立、运营和制作内容。

然而,媒体机构仍须对所有内容在发布或播出前进行审查并承担最终责任。合作伙伴仅能根据合同提供技术、人力支持或商业开发,不得在内容制作过程中以记者、编辑或新闻工作者的名义行事。

该法令还允许媒体机构整合电子商务、金融、银行、保险、教育、医疗、公共服务及其他在线服务,但须遵守法律规定。新闻内容和服务内容须在各自界面上显示,以便用户区分。

该法令还具体规定了媒体在跟踪和反映事件过程中的操作权利。据此,从收到媒体机构负责人请求之日起30天内,相关机构或组织必须就媒体提出问题给出解决方案或处理结果。

对于媒体转交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相关机构或组织须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媒体机构可将案件移交上级主管机构,或继续按规定进行报道。

如果不同意回复内容,媒体机构仍须完整刊登机构、组织或个人的意见,同时可以继续通过报道澄清事件。

经过三次交流各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时,媒体机构可停止刊登或播出反馈意见。媒体机构也有权拒绝刊登违反法律或损害媒体机构声誉、作者名誉或人格的反馈内容,但须书面明确说明理由。

这是人工智能在新闻活动中的使用首次在法令中明确规定。人工智能可用于信息收集、内容制作、编辑、分发及其他新闻活动。

媒体机构必须核实并对其负责的由人工智能生成或辅助生成的全部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由人工智能生成或编辑、可能导致公众对事件或人物真实性产生混淆的内容必须标注标签。

该法令严禁使用人工智能创建或传播虚假、不实或歪曲的内容。媒体机构还须建立风险控制流程并保存人工智能活动日志,以备检查和审计。国家鼓励媒体机构研究和应用人工智能以提高运营效率,同时确保编辑责任和遵守法律。

(编译:张悦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1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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