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越南峴港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對長山畜牧責任有限公司處以行政違規罰款,總額為6.25億越南盾。
此前,2026年3月5日,峴港市公安局經濟警察處與市資源與環境監測中心及桂山中鄉公安配合檢查,發現長山畜牧責任有限公司有排放廢水造成環境汙染的行為。
經檢查,收集公司環境領域的檔案、資料以及廢水樣本檢測結果,確定長山畜牧責任有限公司在環境保護領域存在違規行為。
具體違規行為包括:未排查廢物處理工程和設備以確定汙染原因,或在存在排放廢水超過環境技術標準的情況下未按規定改造、升級廢物處理工程;未按規程操作廢物處理工程,安裝廢物處理工程不符合環境許可證要求,未制定廢物事故預防和應急計劃。
上述違規行為規定於政府第45號法令第11條和第40條,該法令規定環境保護領域的行政違規處罰。據悉,該公司在桂山中鄉宜山村的集中養豬場從事經營活動。
峴港市要求長山畜牧責任有限公司嚴格遵守本處罰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