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上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國會關於處理與國有經濟、私營經濟以及科技應用、創新、數字化轉型相關的違法行為的特殊機制和政策決議草案發表意見。
公安部長梁三光大將表示,該決議旨在落實保護勇於創新、敢於擔當、為公共利益著想的幹部、不貪汙、不浪費、不消極的方針。處理違法行為將以政治、經濟、社會效益為依據。
根據草案第5條,如果違法者滿足以下6項條件,訴訟機關將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貪汙;為公共利益;投資、生產經營或科技應用活動已完成;為地方和國家帶來經濟、社會效益;沒有投訴或舉報,或投訴、舉報已得到徹底解決;不造成財產損失浪費,或已完全彌補後果。
草案還規定了兩類免除科技應用、創新、數字化轉型中因風險造成損失的人員的刑事責任的情形。第一種是活動遇到風險、造成損失,但執行者已嚴格遵守流程和規定。第二種適用於尚無法律法規規範流程、規定或法律法規存在矛盾、重疊的情形。執行者必須不貪汙、為公共利益行動、已完成任務並帶來效益。
對於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草案提出三項條件:違法行為為公共利益服務;造成國有財產或企業財產損失浪費但不貪汙;有彌補正在執行、尚未完成或尚未彌補後果的活動的能力。
經濟財政委員會評價稱,草案有許多新內容,具有跨學科性質,直接影響違法行為處理以及組織和個人的權利、利益。審查機構建議明確區分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法人責任與個人責任;將責任處理與項目、工程的困難解決、後果彌補分開。
據審查機構稱,寬恕政策應僅適用於不貪汙、不謀私利、為公共利益、已彌補後果並滿足法律規定的所有條件的情形。
對於建議免於刑事責任的人將按最高框架行政處罰的提議,大多數審查機構意見建議重新審議,認為該規定不符合行政違法處理中的個體化原則,可能降低政策的仁慈性和可行性。
經濟財政委員會還建議繼續審查減免刑事責任的規定,確保後果彌補不成為享受寬恕政策的唯一或絕對決定性因素。
預計該決議草案將在8月召開的非常規會議上提交國會審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