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上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国会关于处理与国有经济、私营经济以及科技应用、创新、数字化转型相关的违法行为的特殊机制和政策决议草案发表意见。
公安部长梁三光大将表示,该决议旨在落实保护勇于创新、敢于担当、为公共利益着想的干部、不贪污、不浪费、不消极的方针。处理违法行为将以政治、经济、社会效益为依据。
根据草案第5条,如果违法者满足以下6项条件,诉讼机关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贪污;为公共利益;投资、生产经营或科技应用活动已完成;为地方和国家带来经济、社会效益;没有投诉或举报,或投诉、举报已得到彻底解决;不造成财产损失浪费,或已完全弥补后果。
草案还规定了两类免除科技应用、创新、数字化转型中因风险造成损失的人员的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一种是活动遇到风险、造成损失,但执行者已严格遵守流程和规定。第二种适用于尚无法律法规规范流程、规定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重叠的情形。执行者必须不贪污、为公共利益行动、已完成任务并带来效益。
对于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草案提出三项条件:违法行为为公共利益服务;造成国有财产或企业财产损失浪费但不贪污;有弥补正在执行、尚未完成或尚未弥补后果的活动的能力。
经济财政委员会评价称,草案有许多新内容,具有跨学科性质,直接影响违法行为处理以及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利益。审查机构建议明确区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法人责任与个人责任;将责任处理与项目、工程的困难解决、后果弥补分开。
据审查机构称,宽恕政策应仅适用于不贪污、不谋私利、为公共利益、已弥补后果并满足法律规定的所有条件的情形。
对于建议免于刑事责任的人将按最高框架行政处罚的提议,大多数审查机构意见建议重新审议,认为该规定不符合行政违法处理中的个体化原则,可能降低政策的仁慈性和可行性。
经济财政委员会还建议继续审查减免刑事责任的规定,确保后果弥补不成为享受宽恕政策的唯一或绝对决定性因素。
预计该决议草案将在8月召开的非常规会议上提交国会审议通过。
(编译:李程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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