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定,被紀律處分的對象包括機關、組織、單位的負責人及其副手,若發生造成浪費的行為;各類幹部、公務員、職員有造成浪費的行為或相關違規行為,將受到紀律處分。

若發生的浪費行為被刑事處罰以罰款、非監禁改造或三年以下監禁,則適用譴責處分。

若浪費行為被刑事處罰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監禁,則適用警告措施。若浪費行為被刑事處罰以七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監禁、無期徒刑或死刑,則將被撤職。

幹部、公務員、職員若造成浪費損失超過7500萬越南盾,可能被強制辭退。

法令還規定了幹部、公務員、職員有浪費行為的紀律處分形式,根據程度給予紀律處分,但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除外。

若首次違規,造成損失200萬至5000萬越南盾,或造成損失5000萬至7500萬越南盾但屬於減輕紀律處分的情節,或延遲頒佈節約、反浪費領域的定額、標準、制度規定,則適用譴責處分。

若曾被譴責處分又再犯,或首次違規造成損失5000萬至7500萬越南盾,則適用警告處分。

若已被警告處分又再犯,或首次浪費行為造成損失超過7500萬越南盾但尚未達到辭退、罷免程度,且違規者態度端正、主動克服,則適用撤職處分。

辭退處分適用於公務員、職員,若其浪費行為已被撤職處分(對領導管理人員)或警告處分(對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職員)後又再犯。

首次浪費行為造成損失超過7500萬越南盾,但違規者無改正態度、不主動克服後果,且屬於法律規定加重紀律處分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