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规定,被纪律处分的对象包括机关、组织、单位的负责人及其副手,若发生造成浪费的行为;各类干部、公务员、职员有造成浪费的行为或相关违规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
若发生的浪费行为被刑事处罚以罚款、非监禁改造或三年以下监禁,则适用谴责处分。
若浪费行为被刑事处罚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监禁,则适用警告措施。若浪费行为被刑事处罚以七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监禁、无期徒刑或死刑,则将被撤职。
干部、公务员、职员若造成浪费损失超过7500万越南盾,可能被强制辞退。
法令还规定了干部、公务员、职员有浪费行为的纪律处分形式,根据程度给予纪律处分,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除外。
若首次违规,造成损失200万至5000万越南盾,或造成损失5000万至7500万越南盾但属于减轻纪律处分的情节,或延迟颁布节约、反浪费领域的定额、标准、制度规定,则适用谴责处分。
若曾被谴责处分又再犯,或首次违规造成损失5000万至7500万越南盾,则适用警告处分。
若已被警告处分又再犯,或首次浪费行为造成损失超过7500万越南盾但尚未达到辞退、罢免程度,且违规者态度端正、主动克服,则适用撤职处分。
辞退处分适用于公务员、职员,若其浪费行为已被撤职处分(对领导管理人员)或警告处分(对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职员)后又再犯。
首次浪费行为造成损失超过7500万越南盾,但违规者无改正态度、不主动克服后果,且属于法律规定加重纪律处分的情形之一。
(编译:Ivy;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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